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3-07-18 02:05:33文/高考志愿库

重庆传媒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一 制定依据:为深入贯彻依法办学、依法招生的要求,切实维护考生和学院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二 学院名称:重庆传媒职业学院。

三 教育部代码:12756。

四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五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六 办学批准文件:2001年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教发函[2001]146号)备案

七 办学许可证号:150022410000161

八 业务主管部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九 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重庆·铜梁教育科技园区学府大道302号(邮编:402560)。

学院占地面积500亩。设有新闻系、艺术设计系、影视制作系、经济管理系、新媒体技术系、人文科技系、五年制大专部等七个教学单位。学院高标准建有手机电视台、演播室、记者站、新闻中心、录音棚、摄影摄像室、艺术设计工作室、媒体运营工作室、语音室、电视节目制作室、画室、艺术创意室、非线性编辑室、图形工作站、动漫画实训基地、形体艺术室、灯光室、化妆室、物流与报关综合实训基地、财务管理实训中心、微型企业创业园、云媒资共享实验室等校内专业实训平台。所有教室全功能数字化,开放式、标准化图书馆藏书21万余册。

十 报考条件:1.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三校生(中专、职校、技校);2.外语语种要求:外语语种不限,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3.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有关规定;4.报考我院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且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在符合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除联考成绩外,我院也认可其他学校的校考成绩。

十一 招生计划:学院依据重庆市教委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同意,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十二 录取规则:1.我院招生录取工作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衡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我院根据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考生报考数及招生计划数,确定我院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调档比例按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规定执行。3.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在第一志愿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无分数级差要求。4.录取专业确定办法:采取志愿优先原则。对同一志愿投档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全面考量确定录取专业。对报考专业计划已满且愿意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可调配到其他专业录取。5.录取时原则上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分。6.对符合国家及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的加分和降分条件,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择优录取。7.艺术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或校考)专业成绩为依据,在采用省联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原则上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采用校考成绩的省份,进档考生原则上按文化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职(专科)艺术类专业录取办法录取。8.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9.对无我院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经招生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投档给我院的考生,我院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十三 入学及复查:按照教育部规定,新生未经同意逾期不报到者视其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在校期间,一旦发现并查实高考录取弄虚作假的学生,学院将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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