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外国语学院新生入学考试科目,大一新生转专业相关规定

更新时间:2023-07-15 01:42:48文/高考志愿库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学生转专业的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 号)和《浙江外国语学院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浙外院[2011]33 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我校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转专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学校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与程序。

第二条 全日制在读本科一、二年级学生,专科一年级学生可申请转专业。一年级学生可申请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二年级学生可申请在所学专业学科门类内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条转专业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2.所学课程考试合格;

3.平均学分绩点列所学专业前30%以内;或在某一专业领域有特长,并已取得相应成果。

第四条下列情况,学生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已满两学年的本科生、已满一学年的专科生;

2.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

3.专科专业转本科专业;

4.艺术类专业转入其它非艺术类专业;

5.其它上级部门文件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学期第13周至下一学期第2周内。

第六条 各学院须按学校要求,并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报送本学院各专业转入计划和相应考核录取办法。各学院每次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且总量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30%。

第七条 各学院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制订转专业的考核规则,对考核内容、方式(或笔试,或面试,或笔试面试结合)、程序等相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第八条教务处在每学期第13 周通过教务处网站公布当学期《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各学院的考核规则及经过学校核准的各专业接收计划。

第九条 有转专业意愿的学生应仔细了解教务处网站上公布的当学期《浙江外国语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及各学院的考核规则,并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浙江外国语学院URP 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报名,网上提交转专业申请,同时将相关证明材料交所在学院,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逾期教务处不再接受申请。

第十条报名后学生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的考核要求,并按照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公布的考核时间、地点和规则参加考核。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成立转专业考核小组,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择优选拔,并将拟同意转入学生的录取名单报教务处。考核由各学院自行安排,学校不作统一规定。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各学院上报的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同时书面通知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在学校正式发文公布后的一周内到新专业所在学院报到。相关学院要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转入工作。

第十四条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各学院应根据《浙江外国语学院成绩转换规定》,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和课程修读指导等工作。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转专业不受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的限制:

1.学生入学后在读一、二年级时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上述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但原则上需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十七条校实验班学生转专业另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12级学生开始执行,原《浙江外国语学院全日制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浙外院[2010]42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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