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生的个性发展和特长发挥,充分调动其学习积极性,规范校内转专业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和《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一年级学生,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修满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申请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招生时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2.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3.属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者;
4.有补考者;
5.应予退学的。
第二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申请转专业:
1.个别学生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学生确有专长,并有论文、成果、证书等能够充分说明自己专长的材料,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条学生保留学籍或休学期满复学,如下一年级原专业无教学班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条为合理利用现有教学资源,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符合第一条原则上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比例应不高于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20%(学分绩点高者优先)。
某些专业申请转入且考核合格人数≥30人时,可新增1个班,人数原则上不超过40人。
第五条为确保转专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各系(院)成立系主任为组长的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实施。各系(院)制定本单位转专业实施细则,包括学生转专业的条件、要求、具体考核方式等。各系(院)应安排老师接受学生咨询。
第六条符合第一条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1.各系(院)于第二学期第十周,将下学期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方式和时间上报教务处。
2.教务处对各系(院)接收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核汇总,报主管教学校长审批后,于第二学期第十二周公布。
3.第三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各系(院)接受转专业学生报名和考核时间。按第一条转专业的学生可申请一个转入专业,如实填写《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系(院)审核同意并推荐,送交拟转入系(院)并参加转专业考核。转入系(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转入学生名单并报送教务处。
某个专业申请转入人数≥30人时,由专业所在系(院)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结合现有教学资源,提出是否新增建班意见报教务处,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4.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5.公示无异议,学生办理相关手续,同意到转入专业就读。被批准到转入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七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教学校长批准,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大类招生的各专业,学生完成基础教学阶段后,各系(院)以“尊重志愿、成绩优先,合理利用教学资源”为原则制定“分流方案”进行分流,报教务处批准后,学生转入培养方案的专业教学阶段。
第九条全日制在校学习的本科二年级学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各学年课程平均学分绩点≥3.0且在年级同专业排名前5%者,可在第五学期初申请所在系(院)内转专业。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并经主管教学校长批准。
已有一次转专业或留(降)级以及属于第一条不予考虑转专业范围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培养,以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为准。转入前课程和转入专业课程相近的,经转入系(院)审核,可以计入相应成绩和转入前课程的学分;转入专业所缺必修课程应予补修,由转入系(院)负责安排。转入前所学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各系(院)应安排老师负责对转入学生的培养方案、课程认定、补修课程、选课等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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