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浙江省普通本专科院校学生转专业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2〕165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学生从原所学专业转到适合本人学习的另一专业,同一专业名称的师范方向与非师范方向之间转入或转出,也视为转专业。转专业包括平级转专业和降级转专业两种类别。
第三条 在教学资源允许和教育质量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尊重学生意愿,努力满足学生合理的专业选择要求。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基本准入条件、考核程序、录取结果等在校内公示,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二章转专业的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全日制一、二年级在校本科生均可申请转专业。退伍复学学生的转专业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年或已进入第三学年学习的学生;
(二)已有转专业经历的学生(入选校级以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而产生的转专业不受此条限制);
(三)从外校转入的学生;
(四)因各种原因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五)经“专升本”考试进入本科专业学习的学生;
(六)招生录取时生源性质为“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学生;
(七)达到直接退学处理条件的学生;
(八)教育部、省招生主管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第七条 入学录取批次为第二批次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入第一批次的专业;学生不得申请在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因健康状况所限,学生不得申请转入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设限的相关专业。
第八条 达到退学处理条件但仍可申请留级试读者,只能申请降级转专业,且一般不得申请转入其入学当年浙江省录取分数居我校前五位(包括并列第五位)的专业。
第三章转专业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公布转专业计划
每年5月份,各学院根据各专业的办学资源情况,提出接受转专业的计划人数、基本准入条件,并向教务处报送转专业计划表(附件1)。各专业转入学生计划数原则上控制在专业年级学生数的5%~10%。各学院也应同时向教务处报送考核内容、考核方式、考核标准、成绩构成、考核程序、录取规则等,经教务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向全校统一公布。
第十条 申请与受理
转专业的申请与受理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在规定期限内,填写《嘉兴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件2),每个学生最多可报两个专业志愿;如填报两个专业志愿,这两个专业必须隶属于同一学院。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学生转专业的资格审查。
(二)学院将审核后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表、学习成绩单等有关材料送到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三)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核,并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决定转专业的类别(“平级”还是“降级”转专业)。
第十一条 组织考试(考核)
(一)所有经审核通过申请的转专业学生,均应参加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组织的考试(考核)。各学院应重视对学生相关专业特长和专业发展潜质的考查。
(二)考试内容如包括大学英语和高等数学(或两者之一),则相关学院应将报考人员等信息及时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考试,提供成绩。
第十二条 录取程序
(一)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各学院按考试(考核)成绩排名择优录取,原则上录取实行志愿优先的原则,志愿相同时按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各专业据此决定拟录取名单(附件3)。
(二)各学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汇总录取名单,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异议或申诉。学校按相关条件进行再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提出异议者或申诉者以适当方式反馈。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四章转专业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学校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学籍管理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转专业结果经学校正式公布后,无特殊理由,学生不得退转或更改;如确因特殊原因退转的,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各学院教务管理员在收到公布文件后,须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和接收准备工作。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转专业文件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凭学生证与原专业的成绩表,到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的教务管理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同时相关学院做好学生档案交接工作。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只有完成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最低毕业学分要求后方可毕业。
第十八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前已获得的课程及其学分,凡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并记入该生的学籍档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可作为人才培养方案外的任意选修课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平湖校区的本科生只能在平湖校区设置的本科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细则》(嘉院教字[2011]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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