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凡我院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经确认高考填报志愿时未填报被录取专业,且未填写服从调剂者;
2、学生经考核确具有某方面突出才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4、学校认为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5、学校根据毕业生就业分配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要变化情况,需对部分专业学生作出专业调整的。
第三十六条申请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申请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时进行,逾期不再办理。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入学报到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所在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部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等条件审查同意后,报学院审批,经批准,方可转入申请专业学习,同时报省教育厅更改学籍电子注册。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专业:
1、文科考生申请转理科专业,理科考生申请转文科专业,艺术类考生申请转非艺术类专业,非艺术类考生申请转艺术类专业;
2、学校在招生时专业有明确限制的;
3、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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