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1.符合《云南财贸学院本科生中期分流实施细则》条件的学生;
2.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3.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4.学校认为必须转专业者。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由指导教师或班主任提出意见,转出转入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批;
2.学生转专业的申请,一学期办理一次,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两个月内办理,并于下一学期开学前办妥。
3.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必须参加原所在专业的学习,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
4.学生原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期开学前交转入院(系),学生原所在院(系)保留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以上者;
3.专科升入本科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者;
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的条件: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转入本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生的;
4.应予退学的;
5.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