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西藏大学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西藏大学国家级、自治区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名单
序号 | 专业名称 | 所属学院 | 建设点级别 |
1 | 法学 | 政法学院 | 国家级 |
2 |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 | 文学院 | 国家级 |
3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 国家级 |
4 | 美术学 | 艺术学院 | 国家级 |
5 | 经济学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国家级、自治区级 |
6 | 物理学 | 理学院 | 国家级、自治区级 |
7 | 环境科学 | 理学院 | 国家级、自治区级 |
8 | 思想政治教育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自治区级 |
9 | 汉语言文学 | 文学院 | 自治区级 |
10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理学院 | 自治区级 |
11 | 建筑学 | 工学院 | 自治区级 |
12 | 临床医学 | 医学院 | 自治区级 |
13 | 政治学与行政学 | 政法学院 | 自治区级 |
14 | 历史学 | 文学院 | 自治区级 |
15 | 生物科学 | 理学院 | 自治区级 |
16 | 会计学 | 财经学院 | 自治区级 |
全国高校特色专业建设点:数学与应用数学(师范教育)、农学(植物生产类)、美术学、林学、音乐学、动物科学、临床医学
国家级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藏语言文学)
自治区级重点学科: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中国少数民族历史、美术学、音乐学、行政管理、计算机应用技术、理论物理、外科学、生态学、森林培育、水利水电工程、预防兽医学、作物栽培与耕作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