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新疆农业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新疆农业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新疆农业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新疆农业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特色专业:园艺、水利水电工程、农业资源与环境、种子科学与工程、动物科学、农学、草业科学
国家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方向)
国家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水利水电工程
教育部优势专业:草业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
国家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草业科学、动物科学、农业水利工程
自治区重点产业紧缺人才专业:水利水电工程、动物科学、动物医学、食品科学与工程、林学(林果病虫害防治)、种子科学与工程、农业水利工程、农业机械化及其自动化、农业资源与环境、设施农业科学与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风电工程方向)
新疆农业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与积极性,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允许在校本科生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专业学习,为进一步做好校内转专业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新疆农业大学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新农大办发?2017?32号)有关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章 申请对象
第三条 转专业申请对象是具有新疆农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一、二年级在校生。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的体检标准者。
(二)休学期间的学生。
(三)文科学生不得转入高考招生时限制理科学生的专业。
(四)录取时为定向生、委培生、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班的学生、本科与高职院校联合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学生或其他有单独规定的。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校领导小组”),负责对转专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统筹。“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第六条 各学院相应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院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工作组原则上不少于5人,负责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学院根据专业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条件、专业特点、专业班级实有人数等情况,尊重教育教学规律,尊重学生个人意愿,制定本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与选录办法”和“转专业转出学生总量控制办法”。
各学院接收转入学生选录办法明确规定选录的组织、程序和方法。提倡组织面试,全面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不拘一格选人才。面试主要考核申请转入学生的兴趣、特长、个人发展设想、对转入专业的认知与知识储备。通过面试一方面了解学生意向和学业背景,另一方面,让学生了解拟转入专业的学习要求,避免转专业的盲目性。
第四章 报名与录取
第七条 秋季学期第14-15周,各学院报送学院“转专业接收计划与选录办法”和“转专业转出学生总量控制办法”,经“校领导小组”审议后,“办公室”发布关于本科生转专业工作安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第八条 第16周,各学院开始受理学生转专业报名。有转专业意向的学生按照学校“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书面申请,每位学生最多只能选报第一志愿专业和第二志愿专业两个专业。各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认真了解学生转专业的真实原因,帮助学生正确认识和选择专业,“院领导小组”确定有效申请学生名单上报“办公室”,并予以公示。
第九条 秋季学期第17-19周,“办公室”根据学生填报的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分批先后将报名学生信息投档到各相关学院。各“院领导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本院选录办法进行选拔,分两批先后确定第一专业志愿和第二专业志愿拟接收名单并上报“办公室”。“办公室”分两批汇总各学院拟录取名单发送各相关学院,各相关学院分别做转出总量审核并将总量控制结果报送“办公室”。
第十条 春季学期开学前“校领导小组”综合转入转出意见,审议确定全部拟转名单,春季学期开学第1周由“办公室”进行公示,全校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学生可进入拟转班级试听课程。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发文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相关单位根据文件办理学生学籍变更事宜,各学院根据文件做好学生交接事宜,学生在转入班级所在学院报到后即可进入转入班级学习。
第十一条 学院内部转专业的,可每学期开展一次,在本规定的基础上由各学院自行制定程序,组织开展院内转专业工作,每学期第2周之前将转专业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经学院领导签字盖章报 “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全校学院内转专业名单报“校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出台转专业文件。
第五章 学业安排与有关要求
第十二条 单班单次转入或转出人数由班级所在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十三条 转出学生所修课程学分经认定后达到转入专业同年级培养方案规定学业警告标准者,编入低一年级学习。
第十四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无故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学业安排由教务处协调各学院落实。
(一)学生在学院教学秘书的指导下,根据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办理课程成绩认定手续,制定补修计划。
(二)学生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在原专业修读与所转专业同一档或高一档的课程,其取得学分仍然有效,其余已取得学分的原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可按选修课记入本人成绩表,所缺转入专业的必修课或低于转入专业层次要求的课程必须补修。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与原专业学费标准不同者,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学院,在学校发文之前(以批准文件为准),不得擅自办理转入手续(但允许学生在公示期间到拟转班级试听课程)。擅自接收学生转入的,由接收单位承担责任。同时,不予拨付该生的教学经费。
第十八条 在规定转专业的时间以外,一律不接受学生转专业的申请报告。
第十九条 经“校领导小组”审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免于转专业选拔考核。
(一)学生有特殊困难、某种疾病或入学后身体条件不符合现专业的体检标准者,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校领导小组”审议前,先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医院诊断证明书(医院等级为三甲医院),提出审核意见。
(二)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学校转专业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原有转专业暂行办法废止。其它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