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西安外国语大学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西安外国语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西安外国语大学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西安外国语大学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级特色专业:英语、俄语、法语、旅游管理、翻译
省级特色专业:英语、俄语、法语、西班牙语、旅游管理、翻译、德语、会计学(ACCA方向)、日语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英语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会计学(ACCA)、旅游管理(英语)、工商管理(CIMA)、金融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陕西省名牌专业:英语、德语、法语、俄语和日语
西安外国语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求,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第21号)、陕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西安外国语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西外大发〔2013〕1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转专业是指允许部分本科生在校期间离开入学专业转入另一个专业学习。学籍管理与学生管理相应转至新专业所在学院,并按新专业培养和毕业。
第二条 为确保各专业的良性发展和教学秩序的稳定,学校对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实行“优者优先、公平竞争、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允许在完成第一学年学习后申请转专业一次,且转专业后原则上须进入新专业下一年级学习;转入相近专业的学生,经相关学院考查同意,可进入新专业同年级学习。学制不超过6年。
第四条 我校开设的符合教育部转专业要求的本科专业学生原则上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艺术类专业学生只能在艺术类专业范围内转专业,外国语学校保送学生只能在外语类专业范围内转专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1)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的学生可在全校范围内转专业;总评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50%的学生可在现就读学院内转专业。总成绩是指学生一年级全部必修课成绩之和;
(2)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3)因事故或患有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检查,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有某种特殊困难,经学校审核认为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年者;
(2)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有补考记录者;
(4)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状态者;
(5)定向、委培、预科、新疆内地班等有指定专业的学生;
(6)教育部规定的不能转专业的学生;
(7)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第三章 转专业流程
第七条 各学院在每年5月初将计划接收学生的数量(含院内各专业接收学生,总量不超过本专业当年招生学生数的10%)分专业报教务处,经审核后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八条 各学院(包括实验基地)每年6月底汇总学生的总成绩,确定有资格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学生通过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自己是否符合转专业资格。总成绩是指学生一年级全部必修课成绩之和。
第九条 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须在每年6月底通过教务处网上系统在线填写“西安外国语大学转专业申请表”。每位学生限填报1个意向专业。
第十条 教务处将符合转专业资格学生的申请表转交学生填报意向专业所在学院。各学院成立相应机构,制定具体考核录取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各学院根据学生填报志愿,以学习成绩为主,参考学生一贯表现,考虑学生特长等综合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 转专业实行一次性录取,过后不予补录。
第十二条 各学院应将录取结果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
第十三条 公示期结束后,将转专业结果提交主管校领导审批,通过后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四条 学校批准的教改班,按原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章 学分与学籍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当年秋季学期到转入接收学院报到。接收学院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交接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转专业学生采取插班形式,原则上不单独成班。
第十六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学生本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电子注册上报工作和学生证更换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完成,各学院协助。
第十八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的学费、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转入学院专业的要求交纳。学生住宿等相关事宜由转入学院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新专业培养方案修完规定学分,达到相应要求,方可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读并取得学分的公共课程可不再修读,计入新专业相应类别的课程学分。其他需要转入学分的相关专业课程,由转入学院根据课程性质和本专业培养目标认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