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应按招生录取的专业就学,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需转入其它院校者,经转入学校考核同意接收,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别的专业学习者(入学前隐瞒疾病的不得转专业或转学,作退学处理);
(三)学校认为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属下列情况者,不能转专业、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学生;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七条转学、转专业学生一般转入低一年级。特殊情况须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转入同年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程序
学生申请转系、转专业,应首先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主任)批准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九条学生转学的办法
(一)本校学生要求转出时,必须由学生本人申请,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中要求的相关程序进行。
(二)根据陕西省教育厅所发陕教生【2004】13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学生办理转学手续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他时间不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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