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七条国家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
3、因其他原因提出转专业的经学院研究同意可转专业学习者。
第三十八条本专科学生申请转专业按《四川旅游学院学生转专业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受理转专业:
1、专科转入本科者。
2、艺体专业转入非艺体专业者。
3、对口和五年高职专科专业转入普通专科专业者。
4、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专业要求者。
5、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6、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我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应予退学者;
4、休学期间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转学,按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办理。
第四十三条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手续之前,一律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否则以旷课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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