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别的专业学习;
2、经学校认可,学生转专业学习更能发挥其特长,或学生确有某些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就无法继续学习。
3、学业成绩优良,第一学期或第一学年结束时,经学校组织审核,符合学校要求者。
优先支持参与创新创业的学生和大学生士兵复学后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能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者;
2、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高考考试科目不同的专业之间不能互转;
4、招生录取时有特殊要求或以特殊形式招生录取者(如“专升本”、对口职高的学生等);
5、期末考试有不及格课程者;
6、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者;
7、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转专业的办理:
大一学生转专业办理两次:
1、第一学期结束时。
2、第一学年结束时(此时跨专业类转专业需降级。专业类的划分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为准)。
第二十八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转学。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需提供当地政府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入学的;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