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和录取通知书发放时间安排

更新时间:2023-07-13 21:45:54文/高考志愿库

各市州招生委员会、教育局,有关普通高等学校:

现将《四川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

5月3日

四川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办法

为做好我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以下简称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招生计划

对口招收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招生计划纳入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计划。

二、报名及建档

(一)报考条件

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均可报考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

报考加工制造类、信息技术一类、信息技术二类、旅游服务一类、财经商贸类和土木水利类等6个专业考试类的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一个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具有报考资格。

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须是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前户籍为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阿坝、甘孜、凉山三所卫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报名办法

考生于全省统一规定时间到当地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按照今年普通高考报名的要求和办法报名,并按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

应届毕业生持学生证明和二代居民身份证,往届毕业生持毕业证书、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所在单位介绍信或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介绍信等证件到户口所在的当地招考办指定报名点报名。

(三)建档

考生档案组建工作由各县(市、区)招考办负责。考生档案材料除普通高考考生必须具备的《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报名登记表》、《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志愿表》和《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生体格检查卡》外,应届考生还须具备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学籍表》、《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学年评语表》以及奖惩情况等材料。

三、政考与体检

政考与体检工作按普通高校招生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考试与评卷

(一)考试科目

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实行全省统考。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务管理的具体工作和要求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务工作细则(考试阶段)》执行。

考试科目分为文化考试科目和专业综合科目(或技能考试)两部分,总分为750分。文化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语文、数学科满分均为150分,英语(无听力考试内容)科满分为100分;专业综合科目(或技能考试),包含相应专业的专业基础和专业应用方面的内容,满分为350分。

所有专业类别考生都须考语文、数学和英语三科文化考试科目。农林牧渔类、财经商贸类、信息技术一类、信息技术二类、公共管理与服务类、医药卫生一类和医药卫生三类7个专业类考生须参加专业综合科目考试;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旅游服务一类、旅游服务二类、轻纺食品类、材料类等6个专业类考生须参加由组考院校组织的职业技能考试,考生的职业技能考试成绩由组考院校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无误后计入总分,由省教育考试院随文化考试成绩通知考生。

(二)考试内容

各考试科目及范围均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版)〉和相关说明的通知》(川招考委〔2014〕14号)和《四川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有关专业类别职业技能考试大纲》(川招考委〔2015〕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考试时间

文化考试科目和专业综合科目考试时间为6月7、8日。各科目考试时间为:

土木水利类、加工制造类、旅游服务一类、旅游服务二类、轻纺食品类和材料类技能考试安排在4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及地点以组考院校公布的为准。参加职业技能考试的考生按照普通高校招生的要求在县(市、区)招考办报名后,登录本专业类组考院校网站进行技能考试报名,并按组考院校规定办法进行信息确认和缴费。文化艺术类考生参加由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专业考试。

(四)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全省统一考试各科全部实行网上评卷。考试成绩经核实无误后,以适当方式通知考生,不公布。

(五)供销系统职教师资本科班的推荐、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均按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填报志愿

(一)填报时间

考生可同时填报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志愿,时间安排在高考成绩发布后、6月28日12:00以前。

(二)专业类别

报考专业分类代码:01农林牧渔类、02土木水利类、03财经商贸类、04信息技术一类、05信息技术二类、06加工制造类、07公共管理与服务类、08文化艺术类、09旅游服务一类、10旅游服务二类、11轻纺食品类、12医药卫生一类、14医药卫生三类、16材料类、17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教师资班招生单独考试各专业。考生只能按所学专业类选报其中一个专业,不得跨类兼报。

(三)志愿设置

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均设置六个平行的第一志愿(按从前到后的自然顺序为A、B、C、D、E、F),每个学校志愿内设置六个专业志愿及专业调配志愿。

六、录取

普通高校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其录取时间分别安排在普通高校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省招考委根据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计划数分别划定各专业类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的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录取工作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职教师资和高职班第一志愿和征集志愿均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相应类别、相应层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分专业类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专业综合(或技能考试)、语文、数学、英语。调档比例均设定为100%。对已投档考生,招生学校自行决定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工作,遗留问题由招生学校负责处理。学校将预录取考生名单提交省教育考试院,经核准并打印录取名册,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后,作为考生被正式录取的依据,学校据此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后直接寄录取新生。

根据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对口招生职业技能考试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76号)规定,未参加技能考试的考生,对口招生不得录取。

(一)在录取时,下列考生可享受加分,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烈士子女加20分。

3.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

4.1月1日之前已取得下列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加5分:

(1)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

(2)获得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公民”称号、市(州)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勇士”称号、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英雄”的考生;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给予加分的考生。

(4)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在规定级别的运动会中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或达到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并参加省组织的统一测试(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达到相应标准的考生。加分的运动项目限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和羽毛球。

5.下列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决定录取与否和录取的专业。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从促进民族大团结、促进民族地区人才培养和经济建设发展的政治高度,给予理解和支持。

(1)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峨边县、马边县、米易县、盐边县、石棉县、北川县、平武县、汉源县、宝兴县、兴文县、宣汉县、叙永县、古蔺县、筠连县、珙县、屏山县、荥经县,仁和区、金口河区(以下简称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含本科提前批执行本科第一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本科院校,以下简称本一批院校)加25分,其他院校加50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10分,其他院校加25分;其汉族考生,报考本一批院校加5分,其他院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在其它院校录取时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项目,原则上只适用于省内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时,若学校认可我省上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则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档,由学校根据其录取规则决定是否录取;若学校明确认可的加分分值上限为20分,则投档时按学校要求执行。

符合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二)下列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退役军人、残疾军人、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

(三)下列考生达到有关普通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四)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

(五)对于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称号的在职在岗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高职学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可由有关高职学院免试录取。符合条件的考生应参加高考报名,并在5月20日前向有关高职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在校期间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和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获得一等奖的高职毕业生,毕业时可分别向相关的本科院校提出申请,由学校组织考核,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资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后,认定合格者录入相关专业,不再参加高考。

七、文化艺术类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招生

报考文化艺术类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的考生,其专业考试、填报志愿及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八、医药卫生三类的招生对象和招生考试办法

医药卫生三类按《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族地区定向医学生(专科)免费培养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99号)文件规定执行。

九、新生入学、在校期间待遇、毕业和就业

新生入学费用、入学时间及复查等事项,均按普通高校招生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录取的考生入学后的待遇、毕业和就业,均按普通高校录取新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职教师资班学生毕业后应首先满足生源所在市、州的用人需求。

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从严治招

举办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贯彻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培养高层次实用人才,构建职业教育人才“立交桥”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普通高校要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和组织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积极报考高职学院;要强化招生管理,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招生纪律,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信息“十公开”、招生政策“26个不得”的规定,对在招生考试中违纪舞弊的考生和有关责任人,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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