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太原师范学院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学生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培养的教育理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修订《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转专业与转学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有关的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程。
二、学生转专业的规定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应以符合各专业现有办学条件和保证各专业正常教学秩序为前提。
第三条 各专业转出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5%。若申请转专业学生人数超过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5%,按学生申请转专业之前的学业考试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推荐。
接收转入学生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当年本专业招生总数的10%。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组织专业选拔考试,根据选拔考试成绩、教学资源状况,结合学生个人意愿,最终确定是否接收学生转专业。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条件
第四条 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原则上普通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学期;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以在退役后复学相应学期申请留级转专业;
2.通过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体育系、音乐系、舞蹈系、影视艺术系、书法系学生仅限于本系内部调整专业;美术系、设计系学生可以互转专业;
3.学习态度端正,遵纪守法,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要求;
4.对所转专业具有较强的兴趣爱好和学习志向,确有专长,转入新专业更能有利于发挥其特长的。
第五条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校医院核实,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留、降级、复学后,或者其他学籍异动后所在年级原专业不招生无后续班级的,由学校根据情况妥善安排进入新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申请转专业:
1.除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超过三学期的;
2.由下一录取批次专业转入上一录取批次专业(以高考当年录取专业批次为准)的;
3.对口升学、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4.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5.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专业的;
6.在校期间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的;
7.应作退学处理的;
8.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二)转专业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各专业当年招生录取学生10%的比例,每年5月初,统一确定一年级各专业接收转专业的人数。
第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前,须对拟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确定自身学习状态是否适合新专业的要求。一年级学生每年5月20日,向所在院(系)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填写《太原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所在院(系)签注明确意见,报教务处汇总;参加由转入院(系)组织的专业考试。考试由各院(系)根据各自专业特点自行组织实施,着重对拟转入专业的基础知识和学生的专业特长进行考核。
第九条 转入院(系)根据学生选拔考试成绩和本专业的接收人数提出合格名单报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将合格名单报主管校长批准,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在公示期(一周)内有异议的,可实名向教务处提出。教务处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第十条 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 特殊专业要求学生降级转专业的,须预先通告申请转专业的学生。
第十二条 为了保持教学秩序的稳定,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在下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过期按自动弃权处理,不予补办。手续办理后,开始进入转入专业跟班学习,并按照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三、学生转学的规定
第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考生类别属于对口升学、专科(高职)升入本科的;
6.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五条 申请转入我校的学生,须按以下要求提供材料:
1.学校签署意见的《太原师范学院转学申请表》;
2.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原就读学校公章);
3.原就读学校教务处提供的正式课程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4.原就读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表现鉴定书(加盖原就读学校院系党总支印章);
5.经我校校医院确认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6.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截图(由公示部门出具)。
第十六条 申请转出我校的学生,须按拟转入学校的要求提供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具体按下列程序和规定办理:
1.由其他学校申请转入我校者,在接到上列第十五条所规定材料后,由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或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转入;由我校申请转入其他学校者,学生出具书面申请,经院(系)同意,填写《太原师范学院转学申请表》后,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审批。
2.经我校批准转入的学生,应当由转出学校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提交转学申请;我校同意转出的学生,经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公示后,通过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把有关信息传至转入学校。
3.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4.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转专业与转学学生的课程修读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不得脱离原二级学院(系)原专业的教学活动。
第十九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原已获得的成绩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专业相关选修课(或公共选修课)成绩记载。未修读的课程或不予免修的课程均应补休。
第二十条 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必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经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相应学位。
五、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原《太原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试行)》(院教字[2017]2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国家特色专业
序号 | 高校名称 | 专业名称 | 批次 |
1 | 太原师范学院 | 地理科学 | 第三批 |
2 | 太原师范学院 | 数学与应用数学 | 第四批 |
省级特色专业:学前教育、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美术学、科学教育、政治学与行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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