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转学:
(一)确有特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或继续学习有较大困难的。
第二十五条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经院长(系主任)同意并推荐,拟转入院(系)院长(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批准。
第二十六条已有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学生,不得再行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七条未参加普通高校入学考试的学生一般不得转入属于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专业学习。
第二十八条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中,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院(系)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承认;其它学分,作为任意选修课记载。
第二十九条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学院在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一般院校转入重点院校的。
(三)由专科院校转入本科院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退学的。
(六)无其它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与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部门。
第三十二条转专业、转学,一般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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