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五十二条
参加国家招生统一考试,按志愿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我校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转学。
1、已修读课程未经第二次考试全部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3.0及以上的本科一年级学生,经过本人申请,院(系、部)批准,教务处审核同意可报考其它高校插班生,在被正式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办理转学手续。
2、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转学否则不能坚持在我校正常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转学。
第五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
1、第一学年结束,已修读课程未经第二次考试全部合格且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专业前3~5%经综合考核优秀的学生;
2、确有特长(如获奖、发表论文等),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3、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存在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4、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不能继续学习;
5、因专业停招,致使原休学期满的复学学生及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专业无法学习;
6、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
第五十五条
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予以转专业。
1、新生入学不满一学期。
2、本科三年级以上的。
3、就读第二学士学位和专科起点本科的。
4、受过各种处分。
5、应予退学者。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的;招生时确定为委托培养、申请转学未经委托单位同意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十七条
办理转专业与转学的程序
1、成绩优秀学生在全校申请选择专业修读,按《关于优秀学生再选专业的实施办法》办理。
2、其它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本人应于每学期第1周向所在院(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3、在院(系、部)内转专业,经学生所在院(系、部)审核,由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批准。
4、
符合第五十四条第2-6款转专业条件的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初审,由教务处根据学校各专业的教学资源现状,为学生提供2-3个专业选择,拟转入院(系)应为转专业的学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生本人确认后,报学校学籍异动审核小组审核批准,由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5、申请转入其它学校者(录取外校插班生除外),经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审批。跨地区转学,由拟转出学校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申报,转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向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函商;转入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管理部门同意后函复,并经送转入校所在地区公安局、粮油部门。
第五十八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按转入专业所在年级的培养计划修读课程并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凡未修的课程均应补修,原专业已修而转入专业不开设的课程,其成绩(学分)可由转入专业根据人才培养计划中的课程转为公共选修课的成绩(学分)或相近课程成绩(学分)并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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