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各专业按照招生计划和考生的总分,分别划定录取控制分数线,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上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按照专业志愿优先的录取规则。即各专业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再考虑第二志愿、第三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及新入学资格审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一律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拟录取名单在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4月
21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并办理录取手续。学院将通过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已被单独招生录取的考生,与普通高校春季、夏季高考录取的新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录取后,一律不再参加2017年春季、夏季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及录取。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1、学费:5000元/生?年
2、住宿费:根据不同标准公寓,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的有关收费标准,600-800元/生?年不等。
第二十七条
退费规定: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规定,学生入学注册后,由于学生自身原因要求退学的,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学习时间按每年10个月计算。
第二十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完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的补贴和学院的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相关政策,不断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目前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国家级奖励和资助项目;学院设立“中远助学金”和各类单项奖学金、勤工助学岗等项目。学院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开通“绿色通道”,以保障其顺利入学。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就业,为这一学生群体提供精神和物质上的双重扶持,为其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九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三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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