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大学新生学费及助学贷款奖学金申请政策

更新时间:2023-07-18 00:31:39文/高考志愿库

聊城大学招生简章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聊城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聊城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要

第四条学校全称:聊城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47

第六条办学类型:国有公办全日制省属综合性大学

第七条办学层次:以本科生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

第八条校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第九条学校概况

聊城大学是山东省属综合性大学,坐落在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山东省聊城市。1970年山东师范学院迁至聊城办学,1974年山东师范学院聊城分院建立,1981年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聊城师范学院,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聊城大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学校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本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聊城大学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依据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和山东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编制学校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按照提升内涵,优化结构的原则,学校招生来源计划根据生源、毕业生就业、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五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公布。

第五章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批次安排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批次为准。运动训练专业为单独招生。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聊城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遵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原则,根据生源情况,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依据考生志愿、投档成绩、体检结论等,决定是否录取和分配专业。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一)普通文理科专业录取原则

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对于不服从调剂的考生,若报考专业已满或体检不符合专业要求,则按规定予以退档。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山东省:音乐学、舞蹈学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投档成绩位次录取;美术类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且志愿顺序相同时,按文化投档成绩位次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校考成绩合格的考生进档后,按文化成绩投档位次录取;我校认可我校及省内外其他院校广播电视编导专业的合格成绩,广播电视编导(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考生进档后,按文化成绩投档位次录取;我校认可省内外其他院校书法学专业的合格成绩,书法学专业考生进档后,按文化成绩投档位次录取。

省外:音乐学、舞蹈学专业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考生进档后,按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专业成绩且志愿顺序相同时,按文化成绩由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进档考生,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文化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体育教育专业按投档考生的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按投档考生的文化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二十一条我校对江苏省普通文理科类必测科目要求为4C1合格,选测科目要求为BB,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艺术、体育类专业必测科目要求为4C。

第二十二条运动训练专业报名、考试和录取工作遵照国家体育总局科教司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15]176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预科生转入本科阶段学习,须在学校指定专业和要求范围内填报志愿,学校根据预科期间学习成绩、专业志愿安排专业。

第二十四条学校认真贯彻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招生录取有关规定,增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录取过程中的权重,作为考生录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除国防生、英语专业(考试语种为英语)外,我校其它专业均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但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只开设大学英语和大学俄语课程。

第二十六条男女比例:除国防生、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别注明之外,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二十七条对于国防生的要求:(1)身体条件要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总参、总政、总后〔2015〕904号,自5月28日起施行);(2)国防生的政治条件要符合《关于军队招收普通中学毕业和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政治条件的规定》(教育部、公安部、总政治部〔2001〕政联字第1号);(3)参加普通高考且必须达到本科一批分数线;(4)外语语种为英语;(5)普通高中应届、往届毕业生均可报考;(6)年龄不低于17周岁、不超过20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未婚、参加全国统一普通高考(夏季)的高中毕业生;(7)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教育部、总政治部《关于严格规范军队院校招收青年学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号)。

第二十八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按学校制定的专业分流办法进行专业分流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查备案。录取到建筑学专业的新生,入学后未通过美术加试者分流到土木工程或工程管理专业学习,分流人数不超过实际录取人数的5%。

第二十九条学校录取结果查询渠道:可登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网站或聊城大学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奖贷情况

第三十条新生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核定的最新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退费按照《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0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校实行“奖、贷、助、补、减(免)”等办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全面发展。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了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困难补助、勤工助学为辅的完善资助体系。

第七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凡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颁发聊城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授予聊城大学学士学位。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代理招生录取工作。对以聊城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或实施诈骗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聊城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山东省聊城市湖南路1号

邮政编码:252059

招生电话:0635-8239405

电子邮件:zsb@lc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lcu.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b.lc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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