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成了大学生很想知道的问题,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山东华宇工学院转专业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鲁华宇院政字〔2021〕16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潜能,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山东华宇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鲁华宇院政字〔2017〕15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和高职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工作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处长和各二级学院院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具体负责转专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及监督。
第四条 二级学院成立专项工作小组,组长由二级学院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分管教学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院长助理)及相关人员,负责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政策宣传,制定接收转专业学生的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并确定拟接收学生名单,对本学院拟转专业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等。
第三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应以国家政策为依据,以有利于学生发展为标准,以学校办学条件允许为前提,以维护教育公平为目标。
第六条 转专业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学生自愿、双向选择、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章 转专业条件
第七条 转专业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学习的本科一、二年级和高职一年级在校生;
(二)学生确有特殊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因个人发展需要转专业的;
(四)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有关专业学习的;
(五)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六)学校专业调整或专业停办后,因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编入相应年级的;
(七)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
第八条 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不予转专业:
(一)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二)由低学历层次申请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不得转专业者(如单招、综评、贯通培养、专升本等);
(四)跨录取批次和类别或不符合高考选考要求者不得调整专业(艺术类、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春季高考等只能在其类别内部互转);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申请转专业者,或经学校审核认定为不适合或者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者。
第五章 转专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学校每年5月份启动转专业工作,9月份完成专业调整,其他时间不受理转专业申请。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一)制定方案。二级学院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提出可转入(或转出)的最大计划,明确转专业考核要求,报教务处并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向学生公布。
(二)学生申请。申请转专业前,学生须对申请转入专业进行全面了解,慎重提出转专业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转专业审批表,每名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
(三)转出学院审查。转出学院负责对申请学生的转专业条件进行审查,经初审通过的学生,在其审批表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复核。教务处根据转专业条件复核学生的转专业资格,经复核合格的转专业学生名单下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不符合资格的,退回相关学院进行二次审查。
(五)转入学院测试。转入学院按工作方案对拟转入学生进行相关科目的测试,根据测试成绩,经学院研究决定后,提出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六)审批、公示。教务处汇总转入学院报送的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报请学校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公示。
公示期满,教务处向各二级学院下发转专业学生名单,各转入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转专业手续办理过程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他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二条 拟转专业名单一经公示,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教务处对转专业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手续。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做好学生课程改补选、学费缴纳、宿舍调整等相关工作。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教务处在教育部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平台和学校教务系统对批准转专业学生进行学籍异动处理,毕业时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与学位授予资格。
第十四条 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做变更;涉及个人档案、党、团组织关系的变化,学生本人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教务处和二级学院应对转专业工作各环节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等行为,一经发现,取消相关学生转专业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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