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查
1.应届高中毕业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学籍所在中学负责,中学校长是本校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中学一律不得接收非本校学籍的学生报名,中学对报考者资格审查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复查。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往届毕业生等资格审查工作由所在区县招办负责,区县招办主任是本区县报考者资格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将资格审查责任明确到岗、落实到人,遴选熟悉业务、秉公办事的人员专门负责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逐一审查每位报考者的资格,并对审查结果签字负责。
3.各接收报名的单位须逐项审查报考者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原始录取名册、学籍材料、学历证书原件,凡证件、证明不全或不实者,不准其报名;要将报考者的户口簿、身份证、原始录取名册、学历证书等材料复印备查。各区县招办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本区县所有报考者的户籍进行审核。
4.对持蓝印户口报考者,区县招办须按本市有关规定审查其原户口簿、蓝印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高中学籍学历是否符合条件。重点审查蓝印户口的审批时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持有“城市建设增容费”票据、应届毕业生学籍是否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资格审查结束后,区县招办将本区县全部持蓝印户口报考者的情况进行汇总,交由有关部门复核。
5.对随迁子女投靠落户后取得常住户口报考者,其资格审查按照本市正式常住户口报考者有关规定执行。
6.应届毕业生报名时,所在中学对其原始录取名册、户口簿、学籍情况核验无误后,交由所在区县招办进行复查。区县招办要重点审查报考者是否在原始录取名册范围之内、户籍和学籍情况是否符合本市规定。凡未在原始录取名册之内的学生,一律不准其报名。
7.各接收报名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审查报考者的资格,加大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以虚假材料或隐瞒手段骗取报名资格者,除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外,要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将其违规违纪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对于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报名资格,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对于为报考者出具虚假材料或指使、协助、伙同报考者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构成违纪的,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在各接收报名单位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招办)联合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教育部和我市的有关规定,逐一比对报考者的户籍信息,逐一审查报考者的资格条件。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报考者,坚决予以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