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宜春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宜春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宜春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宜春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级特色专业(2个):生物工程、农学。
省级特色专业(8个):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医学美容技术、英语、体育教育、音乐学、汉语言文学、临床医学。
国家级“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业(1个):临床医学。
国家级“卓越农林人才培养计划”专业(1个):动物科学。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园艺。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4个):旅游管理、英语、临床医学、药学。
宜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学籍管理,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工作,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发挥学生专长,不断完善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保证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必须在学生自主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进行,有关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均须严格遵守遵守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和程序。
第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申请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转专业后能发挥学习专长的在籍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专科二年级第二学期及以上的;
(三)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升本、定向生、三校生、运动训练等各类单独招生的);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转入其他类专业;
(五)高考享受政策降分录取专业者;
(六)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七)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八)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
(九)其它未达到转专业条件的。
第五条 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以及国家政策的重大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在校生,经学校批准,可以调整到其他相关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申请受理时间一般为第一学年,由学校统一办理。
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年级。经本人申请、教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转入低一年级。某专业调整停办后,原休学期满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可视情况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七条 在校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教学院每学年根据本院的具体办学条件和专业招生情况,制定接纳转专业计划、转专业条件、转专业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批准后公开发布。
(二)学生于每年十一月份前两周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交转出教学院,逾期不再受理。
(三)转出教学院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通过资格审查学生的《宜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出教学院签署审核意见后,由申请转专业学生交转入教学院(含同教学院内转专业)。
(四)转入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或面试,同时组织审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材料。根据审查和考核情况,将拟同意转专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审核各教学院上报转专业名单及材料,并在教务处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教学院提出质疑,教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六)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将转专业名单报学校审批。
(七)学校审批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后,由教务处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及专业,同时将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编入新的班级。各相关教学院应及时做好学生转换专业的教育和服务工作。转出教学院应及时将相关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教学院。
(八)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到转入教学院报到。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其申请转专业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未经批准前,申请转专业者必须参加原专业学习,否则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九)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八条 转专业学生原专业的已修必修课若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同课程的要求,可以认定已获得的成绩和学分,否则应予以补修。具体需补修课程,由转入学院依据学生原专业所修课程情况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确定。转专业学生毕业时应达到转入专业的毕业所需最低学分要求。
第九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精神,可根据相关教学院具体办学条件和招生计划,优先考虑。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按本办法其他条款相关程序,集中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第十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之前已颁布的其他与此不一致的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