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者;
2、在拟转入专业领域确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并有省级或市级材料证明已取得相应业绩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转专业,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领导签署意见,拟转入院系领导审核同意后,并附考核的原始材料和其它有关的证明材料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分管副校长批准。学生转专业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办理,每个学生只能有一次转专业机会。
第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七条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2、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拟转入学期开学前(即1月份、7月份)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