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中央财政重点支持建设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方向)
江苏省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专业:航海技术、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船舶电气工程技术(船舶电子电气技术方向)、软件技术
江苏省重点建设专业群:船舶制造技术专业群、通信与软件专业群、航海技术专业群、港口与航运业务专业群
江苏省品牌重点建设专业:航海技术
江苏省级特色专业:轮机工程技术、船舶工程技术、航海技术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种特长或对某专业具有浓厚学习兴趣,转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自愿由高年级转入低年级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
(五)复学或恢复入学资格时本专业(或招生类别)不再招生的;
(六)符合《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培养士官生预警、淘汰、补充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转入或转出的;
(七)教育部、教育厅规定或经校校长办公会会研究决定的其他可以转专业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标准学制已完成1/2学期(不含)以后者;
(二)招生时国家或学校招生简章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不得转专业;对口单招、艺术类、中外合作、海外本科直通车等特殊招生类型的学生不得跨类别转专业;
(三)应予退学或处于休学期间者;
(四)在校期间已有二次转专业者(含转回);
(五)恶意拖欠学费者;
(六)教育部、教育厅规定或经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不可以转专业情形。
第十六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有二次转专业机会。转专业工作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启动,其中第一学期末可申请转入同年级其他专业就读;第二学期末可申请转入同专业群内(学校认可的,下同)其他专业就读,或转入专业群外其他专业下一级就读;其它学期末只能申请转入新专业下一级就读。
第十七条 每专业每次可接受转专业学生总数(转专业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转专业限额=专业现有班级数 × 标准单班人数 - 现有专业总人数。
其中:航海类、艺术类专业标准单班人数为40人,其它专业标准单班人数为50人。
第十八条 转专业工作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每学期末第十七周,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资源配置和专业发展情况提出各专业可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和专业录取办法及标准,由教务处汇总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可接受转专业学生计划数不得大于转专业限额,扩班增加计划数的须报请校长办公会决定。
(二)每学期末第十八周学生自愿报名。每名学生可以填报3个专业志愿。
(三)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二级学院遵循“志愿优先”模式开展录取工作,当第一志愿人数不足计划数时,在依次录取第二、第三志愿。
(四)第三周初,各二级学院将确定的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及拟转入班级报教务处,教务处汇总网上公示3天无异议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五)学生对转专业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务处提出申诉。
(六)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学生到相关二级学院办理学籍变更等相关手续,正式转入新班级就读。逾期不办理转专业手续则认定为自动放弃,此后不再受理转专业申请。
(七)学生办理完转专业手续后2周内有特殊原因确需转回原专业的,经本人申请,相关二级学院同意可以转回,视为已转专业两次。
第十九条 下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相关条件。
(一)鼓励学生转入航海类、船舶类等学校传统骨干或重点扶持发展专业,对该类专业可适当放宽专业规模限制。
(二)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可不受专业规模限制,可适当放宽专业录取标准,但需提供退役证。
(三)创业休学复学者经申请可直接转入创业相关专业就读,但需提供以法人身份注册的工商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股东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及公司每月运营情况等证明材料,并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认定。
(四)获得创新创业大赛(含彩虹人生)、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的学生经申请可直接转入相关专业,且除标准学制的最后一学期外,可放宽至同级转专业。
(五)满足定向培养士官生淘汰、补充要求,需要转入或转出的学生,可适当放宽专业规模限制。具体流程参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定向培养士官生预警、淘汰、补充管理办法》进行执行。
(六)学生复学或恢复入学资格时本专业或专业招生类别不再招生时,经本人申请可转入其它专业学习,但须符合该专业录取标准和规模限制。
第二十条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试点项目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和互转,其中“4+0”试点项目的学生不得转出,“3+2”试点项目的学生需承诺放弃试点资格后,可申请转到其他非试点专业,但必须符合非试点项目学生转专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务处应在学生办理完成转专业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供学生查询。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入专业若学费标准高于原专业者,须补足当学年学费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到外校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批准、拟转入学校同意,可以转出。
拟转入我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原所在学校同意后,由我校教务处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商江苏省教育厅,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转学情况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将转入我校学生情况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