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本着尊重学生个人志向和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关于进?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以及《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版)等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全日制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宏观控制转入人数不超过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15%,对各专业转出比例不作限制;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取得我校学籍且入学满一学期,通修课程全部及格,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本人申请、学校考核合格的可以转专业:
(一)申请转专业的前一学期的通修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总成绩在班级前40%;
(二)确有特殊学习困难(应提供足以说明困难情况的材料,如由于健康原因,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和诊断证明),不能继续在现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学生;
(三)对申请转入的专业有浓厚兴趣并确有专长的,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获奖等)证明其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者。
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含中外合作办学、对口单招、专转本等;
(三)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非艺术类专业的、非艺术类专业申请转入艺术类专业的、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非体育类专业的、非体育类专业申请转入体育类专业的、不同类型的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的;
(四) 有过转专业或转学经历的;
(五)本科二年级(含)及以上者;
(六)正在休学期间或保留学籍的;
(七)在校期间因违反法律或校纪校规受处分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专业程序
第五条转专业工作在一年级第一学期期末启动报名工作,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初进行专业考核。
第六条满足第三条(二)、(三)款的学生,经审核通过后,可直接办理转专业手续,并且不占用转出名额;其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参加相应的转专业考试。
第七条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各学院(部)由党政负责人、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负责人、教学秘书组成转专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相关工作。
第八条由教务处与各接收专业所在学院共同制定各专业接收学生人数及考核办法并统一公布在学校相关网页上。
第九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逾期不再受理。各学院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并经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后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条教务处对各学院申请转专业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第十一条各接收学院负责制定转专业学生的专业考核办法,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由教务处处统一组织实施。着重考核接收专业一年级必修的与专业相关的学科基础课程,考察学生的专业素质及专业特长,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及成绩登录)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专业考核达不到要求者不得转专业。学生凭学生证和身份证参加考试,不按时参加者,按自动放弃论。
第十二条教务处根据各学院上报的考核结果由高到低进行排序,依据转入计划择优转入学生,教务处根据考核结果与各专业接受计划,确定拟转入名单并报学校主管领导审定,审定结果在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期5天。
四、学籍及课务管理
第十三条经学校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获批学生不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放弃,将被取消获得的转专业资格,不得再次提出转专业申请。
第十四条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五条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执行新专业的培养计划,通修课程的学分可相互抵认,在原专业修得的专业课程学分可作为相关选修课认定。各转入学院在转专业学生入院报到时,应确认其课程学分抵认情况,并帮助其拟定补修课程学分计划,填写《转专业学生学分抵认及补修课程安排表》,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学籍问题按《南京特殊教育师范学院本科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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