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理念,不断完善学生自我构建知识结构,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尊重学生的志向和爱好,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允许一部分确有特长的学生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院对转专业的年级和学生人数实行宏观控制,原则上允许一、二年级的学生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只限于第二学期至第四学期。每年5月中旬为受理时间,5月下旬为接收系甄别考试时间,6月上旬进行学院评审,6月中旬之前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具体程序参见学院通知。
第三十条凡提出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质优良;
2、学习态度端正;
3、对所转专业有一定的特长和志向。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3、在校期间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4、在校期间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第三十二条因公伤事故或患某种疾病、生理缺陷需转专业者,必须由本校医院检查,证明其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申请者转入有关专业。
第三十三条有特殊情况的、经学院确认必须转专业的学生,由学院甄别情况妥善安排。
第三十四条各系根据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如果所在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偏低,不得接受外系转专业学生)和本系师资、实验条件等状况,提出能接收外专业转入学生人数并报教务办。
第三十五条转专业后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计算:
1、与转入专业同档或高一档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程学分仍然有效。低于转入专业的通修课、学科核心课必须重修。
2、其它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无关的课程,可计算为选修课学分。
第三十六条学生跨省跨校转学,须由转出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转出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
凡转入我校者必须为省级以上本科院校的学生,并提出充分
的转校理由,否则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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