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科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根据《中国药科大学学籍管理规定》的精神和要求,规范转专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必须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原则进行。学校宏观控制转专业人数,转入人数比例控制在转入专业当年招生人数的5%-10%,对于就业率低和教学资源不足的专业,将适当控制专业转入人数。
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学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
(一)思想品质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入专业接收要求。
(二)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名专业前20%。
(三)一年级所有必修课全部通过且无补考科目。
(四)一年级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五)符合拟转入专业的其他基本要求,各专业相关要求细则由各院部系在合适时间公布。
第四条 学校认定确有特长、转专业能发挥其专长者和因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组织专家委员会面试审定。
第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招生时国家已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本专科学生;未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转本、第二学士学位等。
(二)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第二学期的期末考试。若出现考试不及格、作弊、旷考(缺考)以及违反校纪等情况,将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三、操作程序
第七条 各院系应成立转专业工作组,专门负责本院系的转专业工作事宜。每年3月底前确定各专业可转入人数,制定本院系转专业工作实施方案,并报教务处审核。每年4月初教务处公布各院系转专业接收名额。
第八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并填写《中国药科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各院系对申请转出学生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核,并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统一填报《申请转专业学生汇总表》,经院系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
第九条 申请转专业学生按照申请转入的专业和一年级上学期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排序。教务处根据成绩排序和各专业接收限额按1:1.2的比例公示进入院系考核的学生名单。
第十条4月下旬接收院系组织学生进行考核,考核可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的各个环节(命题、考试、阅卷、评分及成绩记载)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把关,考核的最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第十一条 接收院系根据必修课加权平均成绩(占70%)及院系考核成绩(占30%),计算出最终成绩排名。并依据接收计划择优选拔学生。
第十二条 拟录取名单公示一周,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四、学籍及课程修读
第十三条 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进入所转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根据所学基础决定是否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或跟同级学习。学生一经办理转专业手续不得再转回原专业。
第十五条 转入新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可按照相近的高要求课程可以替代低要求课程的原则替代新专业的必修课程(同类的高学分课程可以替代低学分课程)。其他所缺必修课程须补修。所转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已修课程可充抵公选课学分。学分替代由转入院系认定,须经开课院系教学院长同意,教务处审定。
第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按转入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
第十七条 “基础药学理科基地班”分流、“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分流、“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拔尖创新人才计划”选拔按已有相关规定执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允许转专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级开始施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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