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大高素质人才培养力度,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和《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基本原则
第一条坚持以学生为本,促进学生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创新型人才,促进规范办学,维护教育公平。
第二条注重个性发展,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学生有更多的自主选择和发展的机会。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都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人生理想和职业志向,重新选择专业学习。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原则。转专业工作按照公布计划、公开报名、公开考核、严格审核的流程进行。所有相关教师、管理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和考核纪律,所有与转专业有关的行为都要以本办法为依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申请资格
第四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学习态度端正,能与同学和睦相处。
第五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专业申请:
1.学生有特殊才能或兴趣爱好,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2.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需学校认定),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经学校认定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完成学业,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者。
第六条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具有转专业申请资格: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文科学生转入仅限招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3.不同批次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者;
4.中、高职与本科接轨项目相关专业学生;
5.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确已无法完成学业的;
6.在校期间受过记过及以上处分;
7.已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8.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定向生、国防生等。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不得转入普通类专业。其他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录取本专科学生。
第三章人数比例
第七条各专业转出、转入学生总人数应根据专业师资队伍、教学设备等办学基本条件确定,并进行总体比例控制和调节。
第八条每个专业转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专业总人数的25%,同时应确保转出后,原有专业学生数不低于20人。
第九条每个专业允许转入的人数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现有人数的15%。
第十条对上述控制比例,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关办法进行调整,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转专业工作每学年第二学期集中办理,各学院成立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转专业工作。
第十二条转专业工作按以下程序操作:
1.4月上旬,各学院将当年各专业允许转出人数、转出审核办法和各专业可接受转入学生人数、转入专业同年级学科基础课程以及转入考核方案报教务处,经学校审批后在校内公布。
2.4月下旬,受理转专业学生申请。每位学生可以选择报转一个专业,在规定时间内交所在的学院,逾期不予受理。
3.5月上旬,各学院对转专业申请进行审核,确定转出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公示。公示后的名单报教务处汇总,并转交申请转入专业所在学院。
4. 5月底前,各学院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考核,按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拟接受名单,报教务处审核。
5. 6月中旬,教务处进行复审,汇总拟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在学校公示,公示期三天。
第五章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获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原专业当学期的期末考试,学期结束时,如出现旷考、考试作弊以及其它不符合转专业情形者,取消其转专业的资格。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原则上随原年级学习,但如学生未获得转入专业同年级学科基础课程二分之一学分的,则须转入下一年级修读。
第十五条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学习后,可通过办理相关手续,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至每学期初,如按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所获得的学分接近本专业高一年级所规定的要求(不多于3门课程或不大于6学分未修读),学生可申请转入高一年级修读。
第十六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必须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完成学业,凡需要补修的课程,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要求办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的要求审核,学费收费标准按转入专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学生转入新专业的第一学期应当完成前修课程的认定。在原专业修读的相近课程经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审定后可以充抵新专业的课程学分,凡不符合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公共选修课记入学分。
第十八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异动手续由教务处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统一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如因国家及江苏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调整,出现不符合上级规定情形,则根据上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制订本学院转专业工作的实施细则,并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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