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以人为本,维护教育公平,倡导学生自主学习,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苏教学〔2010〕2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管理的通知》(苏教学〔2014〕8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学生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促进学生发展。促进学风建设,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个性化应用型人才。
2、遵循教育公平。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校本科生都可以提出转专业申请。
3、执行国家政策。学生转专业必须在高考录取同批次内进行,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互转;理工类专业学生可以转入文科类专业;文科类专业中录取的理工生源学生可以转入理工类专业,但录取的文史生源学生不得转入理工类专业。
4、保证教学秩序。原则上,只接受一年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入专业二年级学习。专业转入学生数根据转入学院师资、教学条件以及专业发展等综合因素确定。
5、规范操作程序。符合申请转专业资格条件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科目考试考核,根据考核成绩排名和学校教育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学生。
第二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根据兴趣爱好申请转专业须学习成绩优秀,第一学年所学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同班级前30%。
2、学生患有某种疾病或心理、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者。
3、休学期满的学生复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复学的新生、留级生、在校期间参军退役复学的学生因专业停办导致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学生在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有关政策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转专业:
1、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学生,含定向生、艺术类、国际合作办学等学生。
2、对口单招学生、专转本学生等。
3、休学期间学生。
4、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学生。
5、学生不能满足申请转入专业对心理、生理基本要求。
6、学生在校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7、其它有失公平、公正、公开等情况。
第四条学生转专业受理程序:
(一)符合第二条第1款的学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各学院向教务处上报该学院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计划,并填报《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计划申报审批表》。同时,各学院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实际情况提出对申请转入学生的特殊考核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2、教务处与相关学院协商,对各专业拟接受转专业计划名额进行审理汇总,报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3、各学院接受学生转专业申请。春学期暑假前,学生到所在学院递交《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学生申请可报两个转入专业志愿(两个专业志愿须为同一科类),在考核分数排序时,按照志愿级差5分计算。
4、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对本院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查(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审查由教务处统一进行),在申请表上签署推荐意见,并报送教务处。
5、学校组织考核。申请学生凭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转专业考试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秋学期开学前一周左右)。考试科目:申请转入理工科类专业须考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物理,申请转入文科类专业须考大学英语、高等数学、大学计算机基础。部分转入专业还须参加加试科目测试。
6、学校根据考核结果和教育资源情况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并将结果在全校公示。
7、新学期第一周,批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转入新专业学习,逾期不办手续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符合第二条第2、3款条件的学生转专业,由学生提出转专业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五条申请转专业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不得提出缓考申请,不得无故旷课、旷考及有其他违纪行为,否则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六条转专业后学分和课程记载
学生在转出专业已取得的学分按下列规定记载。
1、与转入专业学时和学分相同的课程,或高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学分仍然有效。
2、学生已修读,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没有设置的课程,可作为公共选修课学分记载。
3、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而转出专业未修读,或虽已修读但低于转入专业的学时和学分要求的同类课程,经转入专业认定不能满足进一步学习要求的,需重新修读。重新修读的课程须缴纳学分学费。
第七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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