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湖南警察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湖南警察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湖南警察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湖南警察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省级特色专业:治安学、民商法学
省级重点专业:侦查学、治安学 、民商法学
湖南警察学院学籍管理细则(修订)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专业就读。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九条 转专业以 1 次为限,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校综合考虑教室、宿舍、实验实训等办学基本条件,学生管理部门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 3 周将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数报教务处汇总。原则上每班人数不得超过 55人。
(二)拟接受转入学生的专业系部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 3 周将转换专业的专长评价等办法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在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 2 周将审定的专业可接收转入学生数和专长评价办法在教务网予以公告。
(四)在校学生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结束前 2 周可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长向学校教务处书面提出转专业申请。教务处初步审查是否有不得转专业情形。
(五)普通类专业不得转入公安类专业,公安类专业之间原则上不转换专业。公安类专业学生因身心健康问题或其他原因不宜在公安类专业继续学习或不符合人民警察录用条件的,可以转入普通类专业学习,其转专业时限不受入学后第一学期转专业期限的限制。因身心健康问题转专业的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并出具诊断证明。
(六)专业系部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第 1 周内对申请转专业学生进行专长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七)教务处在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 2 周根据学生申请及学籍审查情况、专业可接收人数、专长评价等情况综合审查确定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并与专长评价排名情况一并通过学校教务网公示 3 个工作日。
(八)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实处理。无异议的,由教务处将拟转专业学生名单和材料报请院 长审批。
(九)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由教务处在学校教务网公示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查实处理。无异议的,按教务处通知办理转专业手续到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条 休学创业复学和退伍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照前述规定执行,但申请时限不受第一学年第一学期的限制,并应在复学申请时一并提出,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统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校成立由院长任组长,主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教务、学工、招生、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学校转学工作。教务处是我校学籍管理的具体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学生转学相关事宜。专业系部成立相应机构,专业系部负责人为学生转学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主持召开专业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转学相关事宜。
(二)学生要求转学,须由本人向学籍所在高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并负责提供与转学理由和要求相吻合的证明材料,所有材料一式四份。转学学生需要填报和提交的材料具体如下:
1.《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转学备案表》);
2.《湖南警察学院转学学生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转学申请表》)(本表填写一份);
3.申请转学学生本人新生录取名册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
4.证明申请转学学生高考分数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新生录取表复印件(加盖学校招生部门公章)(仅转入须提供);
5.因病转学的学生须提供转出和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和诊断证明以及之前的相关治疗证明、学校日常管理(如因病请假、申请休学等)等证明材料;
6.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须提供父母单位证明、家庭所在社区(街道、居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支撑材料;
7.经转出学校成绩管理系统打印的成绩单(盖学校教务部门公章);
8.经转出学校提供的学生在校现实表现证明(盖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公章)。
(四)要求转学的,学生向学校教务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教务处汇总材料后统一转相关专业系部,由专业系部集体审议。专业系部审议后提交教务处复审。教务处复审后将转学情况和材料统一提请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经学校学籍管理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转学的,由院长签署意见后,教务处在学校网站将转学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拟转学出、入的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和转学审核结果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查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教务处通知转学学生办理转入报到或转出离校手续。
转学学生在准予转学后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的《转学备案表》、转学相关材料到学校办理转入报到手续或转出离校手续。转入的学生还应向学校学生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学生个人档案。
转学完成 3 个月内学校将转入材料报省教育厅主管部门备案。
(五)校系两级会议集体审议时,对转出的,应审核学生转学理由的正当性、真实性及要求的合理性。因患病要求转学的,同时应审核医院的相关诊断和治疗证明,并结合日常管理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因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应审核父母单位证明、家庭社区证明和相关的支撑材料。对转入的,应审核学生是否符合转学规定、有无不得转学情形、是否达到本校专业培养要求(应进行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校系两级会议集体审议应形成会议纪要,将转学学生情况、审核情况(含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情况)及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受理转学时间如下:
(一)教务处受理学生转出申请时间为每年 6 月的第 2周和 12 月的第 3 周;
(二)教务处受理学生转入申请时间为每年 3 月和 9 月 第 1 周。
转学学生逾期申请或提交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 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在未经批准之前,应在原专业、原学校学习,不得提前至申请转入专业或学校学习。
批准转专业、转学前,学生私自到其他专业学习或学生管理部门接受未经批准转专业、转学学生就读的,属于违规行为。对违规学生不予转专业、转学。对违规的教职工,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核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和外校转入我校学生的课程修读与成绩(学分)认定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学校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二)转入之前学生已获得成绩(学分)的课程与转入专业课程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学校予以承认;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认定后,学生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因转入专业已开课而没有修读的,学生本人应予修习,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按学校考试和成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转入我校的,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转出我校的,在办理离校手续时核清、退补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