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管理理念,尊重学生个性、特长发展需要,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学校为在籍学生提供转专业学习的途径。根据湖南省教育厅文件精神和《湖南女子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二条艺术类等特殊专业的学生不能与其它普通专业互转,原则上文、理科专业之间不互转(文理兼招专业除外);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或属于提前批招生专业(以当年招生计划为准,下同)的学生,不予转专业。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三)从外校转入我校的学生;
(四)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
(五)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六)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或其他情况转入下一年级的学生;
(七)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八)有违规违纪记录的学生;
(九)无正当理由者;
(十)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不予转专业的学生。
第四条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准许提出一次转专业的申请: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学习兴趣和能力,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且没有不及格的科目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转专业时需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三)学校或所在系(中心)根据需要调整专业时,学生也可提出转专业要求。
第五条转专业学生应经本人申请,转出系(中心)审核同意、转入系(中心)考核同意,学校审批。原则上一年级平级转,二年级降级转。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生应按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交纳学费。
第六条各年级各专业接受转入学生数量上限累计计算为该专业招生人数的10%,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转入专业,初审工作由学生所在系(中心)负责。
第七条学生转专业,应遵守以下基本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原则上每学年第一学期进行;
(二)第17周,各系(中心)向教务处上报各年级各专业拟接受学生转专业人数(填报附表1)、要求和测试方案,教务处向全校公布各年级各专业拟接受转入人数、要求和测试方案。
(二)第18周,需转专业的学生向本系(中心)提出转专业申请,填报《湖南女子学院学生专业调整申请表》(附表2)。
(三)第19周至第20周,各系(中心)根据转专业学生的申请,对申请转入学生进行资格审查、测试,结合本学期期末平均成绩排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拟转出转入学生名单,填报《湖南女子学院专业调整学生名单》(附表3),交教务处。
(四)第20周,学校公示各年级专业转出、转入学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学校确定专业调整学生名单并发文。
(五)学校确定专业调整的学生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一周到接受系(中心)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申请转回。
(六)因转专业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需附学生本人申请,接受系(部、中心)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领导批准。
(七)学生原所在系(中心)将学生档案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中心)。
第八条学生转入新专业后一个月内,应当完成学分认定工作。接受系(中心)应根据本专业教育教学计划的要求,对学生已修课程进行认定,对已修但没有达到转入专业课程内容、难度要求的,必须安排重修。
第九条学生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
第十条转专业获得批准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转入系(中心)报到。学生逾期未报到,或在报到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经查实学生申请转专业资料不实的,取消转专业资格。
第十一条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学分学费按学生修读课程学分收取。
第十二条本办法至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