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转专业工作,更好地适应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湖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以及《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普通本专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工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坚持学生自愿申请、学生和专业双向选择、根据学生考核情况选拔录取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自觉接受全校师生监督。
第三条 学校在全面考虑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自身教学资源条件,以及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建设需要的基础上,提出转专业计划数。各专业的转专业计划数一般为当年该专业实际在校生数合适比例以内。
第四条 各(院)系应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生涯规划和专业学习指导,增强学生对本专业学习的适应性和稳定性,避免盲目从众心理,理性选择转专业。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转专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教务处长、(院)系主任、专业负责老师、教学秘书、辅导员代表等。
第七条 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转专业工作,包括拟定工作方案、接受咨询、组织考核录取等。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二)因患病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或者不适应本专业学习要求,但尚可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休学创业后复学的学生,其创业经历与转入专业相关,且转专业后更有利于学生个人发展的,转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参军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转入专业应在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十条 转专业工作,对以下情形予以限制: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如专升本学生、体育特长生等,不得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不得跨类别申请转专业,艺术类专业不同类别间不得互转专业,同一艺术类别专业按不同录取规则录取的不得互转专业等;
(二)入学不满一学期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三)已进入第三学年的,原则上不再申请转专业;
(四)已有转学经历的,原则上不再申请转专业;
(五)在校期间受到学业预警的;
学生有上述所列情况的,但因学校专业调整的,学生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申请转专业。
第十一条 当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学校可以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统一组织的转专业工作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制定方案。教务处制定转专业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包括计划接收人数、接收条件、材料要求、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应注重体现转入专业对学生基本素质和学习能力的要求,并将工作方案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各(院)系;
(二)发布通知。教务处在学校网站等媒体公布,以多种方式通知学生;
(三)咨询宣传。教务处和各(院)系适当组织宣传,并接受学生电话、邮件和现场等各种形式的咨询;
(四)学生申请。学生填报《武汉体育学院体育科技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并根据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五)(院)系审核。对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基本资格、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六)组织考核。学校组成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以下称考核工作小组),按照工作方案公布的考核规则,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考核。
考核工作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也可以两者兼有。笔试主要测评接收专业对学生确实所需的基本能力素养和专业发展潜质,难易应适中。
转入专业的录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公布的接收计划数。如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排名位列计划数最后一名且出现成绩相同时,应通过精确到小数点后的数字或加试进行区分。
考核结果经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通过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三个工作日。
(七)公示无异议的名单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公布。
(八)后续工作。(院)系及时通知转专业的学生并办好学籍异动、班级编制、住宿安排、思想教育等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学生对转专业申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相关(院)系或教务处提出申诉。(院)系和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及时予以答复。
第五章 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在申请和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勤、缺考等。
第十五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
第十六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后,须按照转入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修满相应学分方能毕业。若提前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学习成绩如实记载。课程类别由教务处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转换和认定。学生转专业前已经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的,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学分。对转入专业已经开过的课程,转入学生尚未修读的,应重新修读。
第十八条 转专业后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所规定的学费标准及修读年限收取。
第六章 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指导并督查转专业工作。
第二十条 转专业工作所有环节,尤其是考核过程须做到可追溯、可倒查,对每位申请学生在各项考核项目(如笔试、面试)的表现和得分,须有明确的书面、记录材料及其他材料均须存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无论转专业工作是否已经结束,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或考核违纪行为,获取转专业资格的,学校取消其转专业资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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