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湖北第二师范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省级专业综合改革改革试点项目:小学教育、汉语国际教育、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视觉传达设计
湖北省高等学校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物流管理、工程管理、生物科学、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荆楚卓越人才协同育人计划项目: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小学教育、新闻学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转专业原则
注重学生个性发展,结合专业建设实际,学生自愿报名,双向选择,采用多种考核方式,在学校拟定的转专业名额之内择优调整。
第二条 转专业条件
(一)确有专长、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原则上均可提出转专业申请;但具有以下情形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1.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2.在校期间违纪受处分者;
3.艺术类专业要求转入非艺术类专业者;
4.体育类专业要求转入非体育类专业者;
5.招生录取时有特殊或定向要求的和专升本学生;
6.必修课程有考核不及格者;
7.身体条件不符合转入专业招生者;
8.经学校审核认为不适合转专业者。
(二)特长生转专业
特长生是指具备转专业基本条件,入学后两年内,在拟转入专业或专业大类的学科领域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学生:
1.在国家或省级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者;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刊物以第一作者正式发表专业论文;
3.出版专著;
4.获得科技成果;
5.获得国家专利。
特长生在特长专业可优先调整;特长生可不受录取批次限制,向学校提出转专业申请,待同意后转入相应特长专业。
(三)学校如有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学生分选专业工作方案,待学院会同教务处拟定后,由教务处公布实施。
第三条 转专业要求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可以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或第二学期提出申请(特长生不受此限制)。
对在第一学期转专业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允许其转入同一年级。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年级人数的10%。
对在第二学期转专业的,需参加申请转入专业的专业课程考核,如通过考核,可允许转入同一年级;否则只能转入下一年级。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本学院年级人数的3%。
第四条 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第一学期转专业
1.教务处于第14教学周提出本学期转专业计划并予以公布。
2.学生根据要求从教务在线网上下载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后,由所在学院汇总报教务处。
3.凡申请转专业人数小于转专业计划人数的,经转入学院院长签署同意意见后,由教务处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凡申请转专业人数大于转专业计划人数的,由教务处会同转入学院组织统一考核,根据考核成绩确定拟转专业名单,并予以公布。
4.经学校同意拟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试听课1周,并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二)第二学期转专业
1.教务处于第14周提出本学期转专业计划并予以公布。
2.学生根据要求从教务在线网上下载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学院登记备案后,由所在学院汇总报教务处。
3.教务处会同学院审查学生资格,经审查合格的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择优确定拟录取各转入专业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
4.经学校同意拟转专业学生在新学期规定时间内到转入学院报到试听课1周,并确定最终转专业学生名单。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说明
(一)学生在申请及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应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
(二)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学号不变,重新办理学生证。
(三)学生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果与转入专业的在学分数和学习要求上相同或相近,可替代,不必重修,其余已修完的课程学分转为选修课学分。
(四)学生转入新专业后,应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退回原专业学习。
(六)学生对转专业、分流、大类招生分选专业有异议的,可向相关学院或教务处提出申诉。相关学院或教务处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答复。
(七)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学年起按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第一学期转专业学生的学费在专业调整当年的学费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即不论学生是由学费高的专业转向学费低的专业,还是由学费低的专业转向学费高的专业,其当年的学费均按学费高的专业标准收取。
(八)为培养复合型人才或因教改需要组织学生转专业,以及经学校研究确需转专业的,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其它
(一)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精神有冲突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办理。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