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转专业基本原则
1.转专业必须在学校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通过公开考试,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转入学院(系)择优录取;
2.在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3.各学院(系)转出或接收转入学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该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10%以内。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申请条件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是在读一年级专科生或在读一、二年级的本科生,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学生确有某种较好专业基础或明显专业倾向,转换专业之后有利于发挥所长和个人成长成才;
2.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违规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3.学业成绩良好,所学课程考试全部合格,必修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或以上。
4.身体条件符合转入专业学习的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1.由招生时录取低批次专业转入高批次专业;
2.由招生时文科专业转入理科专业;
3.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4.退学试读或者拟作退学处理的;
第三十条转专业办理程序
学生转专业每学年办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1.每学年寒假前二周,各院(系)根据本单位教学资源情况,向教务处提出可接纳转入学生的专业及转入学生人数,同时提供详细考核方案(笔试和面试)。教务处汇总有关信息后向全校学生公布。
2.学生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在学校公布有关信息后一周内提出转换专业申请,并填写《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本人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
3.教务处于春季开学后两周内,组织学生参加转专业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4.各院(系)根据学生转换专业考试(考查)成绩,择优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公布,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
5.曾参与转入专业相关学科的竞赛,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者有发明、创造或科研成果的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6.接到学校转换专业通知后,各院(系)应将转出学生的档案材料转交到相关院(系),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到有关部门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三十一条转专业其它规定
1.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或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院(系)提出建议,经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安排到适合其继续学习的专业学习。
2.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一年级,并按转入专业收费标准补交学费。
3.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才能毕业。如果原专业已修的必修课程要求不低于转入专业,则成绩有效,否则需重修;凡不符合转入学院(系)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及学分,可作为教学计划以外的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三十二条学生确因特殊原因或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4.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者。
5.应届毕业生。
6.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须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本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时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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