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哈尔滨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哈尔滨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哈尔滨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哈尔滨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级特色专业:小学教育
中国工程教育认证结果:
序号 | 年度 | 专业 | 结论 | 有效期 | 再申请时间 |
1 | 2013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通过认证 | 3年 | 2015年 |
2 | 2014 | 制药工程 | 通过认证 | 3年 | 2016年 |
3 | 2014 | 安全工程 | 通过认证 | 3年 | 2016年 |
4 | 2016 |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 | 通过认证 | 3年 | 2018年 |
5 | 2016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通过认证 | 3年 | 2018年 |
6 | 2016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通过认证 | 3年 | 2018年 |
7 | 2016 | 化学工程与工艺 | 通过认证 | 6年 | 2021年 |
哈尔滨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完善学籍管理,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专长,增强个性化培养,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精神要求,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具有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学校根据学生学习兴趣与专长、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经本人申请,可以在规定的学期内适当调整所学专业。
第四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1.遵循教育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
2.遵循就业导向、有利于促进学生就业的原则;
3.遵循因材施教、有利于学生学习和专长发展的原则;
4.遵循培养质量、有利于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相匹配的原则。
第五条 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学生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具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或证明(经校医院审核),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入学后至第一学年末,在校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已修全部课程初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者;
(三)有特殊才能及专长,经相关学院组织专家组考核认定,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
(四)创业休学期满及入伍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五)学生由于特殊原因,继续学习该专业确有困难者。
第六条 转专业的基本要求
(一)按国家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含普通定向、免费师范生、贫困地区专项生、保送生、专升本的学生,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二)艺术和体育类学生不得跨科类转入其他专业;
(三)文科、理工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申请转专业的,需经转入学院组织考核,考核通过的可以提出申请;
(四)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五)创业期满或入伍退役复学的学生,因原专业停办或撤销,可申请转入与原专业相邻相近专业;
(六)学习困难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降转到下一年级同一录取批次专业学习;
(七)专业的最大接收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专业招生计划数的20%(超出规定的经考试后按成绩排名转入);
(八)凡办理完转专业手续的学生,不得再次转入原专业或其它专业。
第七条 转专业的审批程序
1.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受理时间为第三学期开学初,具体要求详见学校通知。
2.学生填写《哈尔滨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确认)表》并附本人成绩单提交至本学院审核,由教务处学籍科汇总,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批准。转专业学生名单须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予以学籍调整及备案。
3.申请在文科、理工科等不同专业科类之间转专业的学生,由转入学院组织专家进行学科基础课程综合考核,考核通过后形成考核意见提交学校批准。
4.因具有某些突出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学生,由相关学院组织专家进行考核,并形成考核意见提交学校批准。
5.因疾病原因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相关医疗诊断(经校医院审核)。
第八条 选课与补修
1.转专业的学生,应严格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因专业课程设置不同而未获得的学分,需通过补修等方式获得。
2.学校对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所学通识教育课程及学科基础课程学分均予以认定。
3.学生对已取得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课程重修,所获学分计入成绩档案。
第九条 学费收取
转专业学生的学费一律按新专业学费标准收取。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由教务处具体负责,按照规定到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转专业,并进行电子学籍异动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异动。
第十一条 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违反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和原则,擅自办理、签批转专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具体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