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和《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校政字〔2015〕17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学生转学的基本原则
(一)在符合高校招生录取政策的前提下,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二)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其它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三)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四)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接收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二、转学理由和条件
(一)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确有专长,并有相关成果证明,转学更有利于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校学习的;
3.经学校认定,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4.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二)学生属于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7.跨学科门类的;
8.应予退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三、转学程序和材料
(一)转出程序和材料
1.学生填写《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附件)及《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
2.学生持《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到所属院(系部)审核,院(系部)对以下事项审核完毕后,由院长签字盖章。
(1)转学理由为“确有专长”的,必须审核与其专长相关的成果证明,并致函证明出具单位进行核实,来往函件作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的附件。
(2)转学理由为“患病”的,必须审核二甲以上医院病历、医嘱等材料、校医院复查材料,证明学生所患疾病在我市无法治疗,只能在接收学校所在地医院方能治疗。以上材料作为《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的附件。
(3)转学理由为“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的,由院(系部)及学生处证明学生情况属实,且我校无法解决学生困难,接收学校相关部门出具解决学生困难的相关方案及措施(接收学校签章)。
3.学生将《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附件材料,《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交学生处审核。
4.经学生处审核合格的学生材料,集中报校长办公会研究。
5.经校长办公会批准转学的学生,由学生处通知学生领取《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并到财务处缴纳相关费用(缴费标准由财务处确定)。校长办公会未批准转学的学生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6.学生处办结《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由教务处出具学生成绩单。
7.学生持《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学生转学申请表》复印件,到学生处复印“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等材料。
8.学生持省教育厅审签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到学生处学籍科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
(二)转入程序和材料
1.学生持已经由原学校签署同意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相关材料(“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材料),到学生处学籍科审核学籍状态。
2.学生处将申请转入学生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学籍状态说明材料报校长审签。
3.经校长审签同意的转学材料,由学生处报送省教育厅审批。
4.经省教育厅核准同意转学的学生,由学生处通知学生领取《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并回原就读学校办结相关手续。
5.学生持《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备案表》及学生招生录取档案材料、成绩单、思想品德行为评定等材料,到学校学生处报到入学,并按照对应的专业年级缴费注册。
四、违规处理
(一)学校不接收未经省教育厅审批的学生先行入学就读。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接收未经教务处许可的学生进班学习或旁听。
(二)经校长办公会审签同意转出的学生,在省教育厅审核结果下达前仍为我校学生,不得擅自到接收学校先行就读。擅自离校达15天以上的,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处理,学校不予办理学籍网上转移手续及档案转移手续。
(三)凡是在转学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转学材料、伪造各级部门审签,骗取转学批复者,一律开除学籍。
(四)凡违规自行操作者,报请学校予以相应处理。
五、其他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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