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接受转学申请:
1.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着;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着;
4.应予以退学者;
5.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拟转入(转出)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出)校手续。
1.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入、转出手续。
2.跨省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经转入省、转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转入、转出手续。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接受起转专业申请:
1.学生确有专长,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部推荐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入院,不考核证实,转入该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耨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校认为其有某种特殊原因,转专业更有利于其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有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者;
2.文科类、理科类和艺术类不能互转;
3.学业成绩表明其难以完成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4.专升本录取学生;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7.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9.应予以退学者;;10.无正当理由者;第三十五条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录按如下规定执行:;1.学生转专业前以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专人专;2.转出
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7.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专业的相同省份当年最低录取分数者;
8.拟转入专业的班级人数超过正常容量者;
9.应予以退学者;
10.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五条申请转专业者,由本人向所在院、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由转出院、不签署意见并提供学生成绩单和鉴定证明;经拟转人院、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六条转专业学生的成绩记录按如下规定执行:
1.学生转专业前以修课程的要求等同于或高于专人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课程的要求,经转入院、部审核确认后,已修学分计入同一门课程,若已修课程的要求明显低于转入专业培养计划所规定课程要求的,学生必须修读该课程。
2.转出专业未开设,而转入专业已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应当按规定修读该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按正常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3.转出专业已开设,而转入专业未开设的必修课程,已修学分经转入院、不确认后,可计入转入专业的通识教育选修课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