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教育厅年河南高考招生工作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07-21 08:04:52文/高考志愿库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稳步推进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促进入学机会公平,提高人才选拔水平,坚持依法治考从严治招,确保高校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实施。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1号)精神,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了《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大力加强考试安全制度和体系建设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政府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教育部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环境综合治理和考试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学〔2012〕4号)要求,充分发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联防联控、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综合治理考试环境;认真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在全省开展违规办学行为等三个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办〔2015〕46号)精神,按照全省开展普通高考舞弊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开展打击销售作弊器材、净化涉考网络环境和考点周边环境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替考和群体性考试舞弊行为。坚持硬腕治考,严惩舞弊,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考试中的违规考生及有关工作人员。

各地要健全并落实考试安全责任制。各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是本辖区内组织高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安全、整肃考风考纪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要逐级签订安全保密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岗到人。

坚持人防技防相结合,多措并举,构建和完善考试安全防范体系。加强考试队伍建设,严格选聘涉考工作人员,优化考务人员组成,增加一线监考人员。加强全覆盖式教育培训,重点强化职业道德和法纪警示教育,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和安全保密责任。加强对标准化考点的日常维护和升级,完善作弊防控系统、考生身份验证系统、视频及网络监控系统、应急处置系统,全面提升考试实时监控能力。考生参加考试所用文具不得自带,所需文具由考区负责统一解决。逐步完善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制度,构建正面教育、制度约束、违规处罚为一体的高校考试招生诚信体系;加强面向广大考生的诚信考试教育,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行为,如实客观记录违规人员的相关信息和行为,依申请接受招生学校、用人单位等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

各地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考试期间发生自然灾害、疫病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细化操作规程,认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增加农村学生上重点高校人数

为了提高农村学生升入重点大学的比例,,国家继续实施三项政策和措施:(一)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简称"国家专项计划"),由中央部门高校和省属重点高校安排部分招生名额,面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定向招生,我省的实施区域为国家确定的26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县和12个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二)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简称"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承担,招生计划不少于学校本科招生规模的2%,参照自主招生办法,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中学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我省的实施区域为:“国家专项计划”确定38个县加上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上两个专项计划均要求考生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符合当年高考报名条件且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三)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简称"地方专项计划")。我省将安排本科一批录取的省属高校组织实施,生源面向全省,考生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的,均可报考:1.考生户口簿上载明户别为农业的;2.考生具有县(县级市)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的;3.其他政策规定为农村考生的。各级教育、招生部门和高校要按照《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做好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5〕230号)精神,加强政策宣传,认真组织实施,细致做好考生资格审查、招生录取服务等有关环节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

三、扎实推进高校考试招生改革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我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以及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等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工作。

积极推进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方式改革,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要求,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多样化分类招考方式,适度扩大采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进行考试评价录取的高职院校范围和招生规模,提高分类考试录取人数在高职院校招生总数中的比例。开展高职单招试点工作的高校要严格组织文化基础考试和技能测试(职业适应性测试),按照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考生单招录取后,不得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和对口升学考试。通过单招考试入校的学生,与参加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学生一视同仁。

四、严格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和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中学和高校要严格执行《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民委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政府外侨办河南省移民办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15〕38号)要求,加强宣传,有序衔接,确保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平稳实施。要严格对加分考生的资格审核,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认定和审核工作责任制,考生所在班班主任对考生资格审核负有直接责任,中学校长负有直管责任,县级招生考试机构负有主审责任,市级和省级考试机构负有复审责任。严格落实加分资格信息公示制度,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加分资格考生信息公示检查制度,开展专项检查活动。资格审核名单需经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议后由招生考试机构逐级上报。各级要明确审核专办人员,完善审核程序,加强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和责任人员。

五、完善高校招生选拔机制和录取方式

各高校要完善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将涉及考试招生的相关事项,包括标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在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中详细列明,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后正式向社会公布。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在制订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充分发挥招生委员会作用。调整学校招生委员会人员构成,增加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充分发挥他们在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各高校可通过聘请社会监督员巡视学校测试、录取现场等方式,对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健全考生申诉机制,及时回应处理各种问题。建立招生问责制,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对录取结果负责。各高校将本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随招生计划一并报省招办,全省汇总后在省教育厅、省招办门户网站上公布。

有关高校要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要求,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从起所有试点高校自主招生考核全部安排在全国统一高考结束后、高考成绩公布前进行,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开展与自主招生挂钩的考核活动,自主招生计划不得占用试点高校已公布的招生计划。

六、努力做好招生宣传和服务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招生部门、高校和中学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深入实施招生工作“阳光工程”。要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及时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资格、招生简章及录取分数线和通知书查询、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重点加强对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队、高水平艺术团等特殊类型考生资格和录取要求的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各地各高校要进一步优化招生宣传服务,把握宣传导向,创新宣传形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细致地解读改革政策措施,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完善招生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建设,为考生提供及时准确的招生政策和信息服务,确保考生及时了解掌握应知、须知的招生政策及相关信息。要对高校招生宣传内容进行监督,适时开展预警提示或案例宣传,提醒考生和家长防范中介欺诈等违规行为。坚持以考生为本,努力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试服务,为残疾人考生等特殊群体平等报名参加考试提供便利。

七、加强规范管理和违规查处力度

为加强高校招生工作规范管理,加大违规查处力度,今年,教育部在以往出台的招生工作人员“六不准”、高校招生“十项禁令”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二十六个不得”,对省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招办、高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明确划定了“禁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要严格执行,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加强对考试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对高校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要立即启动相关程序调查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和高校要依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置高校招生信访问题。高校是受理招生信访的责任主体,要及时受理、妥善处置招生信访事件,做到件件有调查、件件有回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按程序及时受理和处理考生对招生院校处理意见提出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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