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学时在初选专业的盲目性。部分同学在选择专业时并非出于“己愿”,而是迫于高考的成绩或各种就业压力,没有更多的思考自己喜欢什么专业,适合什么专业。新生转专业(申请条件和时间) 成了大学生很想知道的问题,高考志愿库小编整理了一些关于河南测绘职业学院转专业的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化我校教育教学改革,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尊重学生学习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同时促进人才培养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 41 号令)和《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和要求
第一条 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遵循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和专业教育教学资源条件相结合的原则。学生转专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接受纪检审计部门和教职工、学生监督。教学系部应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加强引导,避免盲目跟风转专业。
第二条 依据人才培养方案,本办法中转专业包括跨系部转专业和系部内转专业。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专科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担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教学系部、财务处、纪检审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
第四条 转专业学生统一在第二学期开学初办理。各专业转入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总数的 10%,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学生总数的 5%。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操行良好,无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课程考核无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编入转入专业同年级学习。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全部课程,满足毕业条件方能毕业。
二、学生转专业条件
第八条 学生具备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并具有浓厚的兴趣和基础,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提交其特长证明材料,如技能竞赛证书等);
第九条 学生入学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二级甲等以上)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可以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提交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
第十条 与单位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所学专业与协议专业不符的学生(提交定向培养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困难,不转专业无法坚持继续学习者;
第十二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或相应年级无原学习专业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
2.艺术类考生转非艺术类专业;
3.录取为定向或委培生;
4.通过对口或单招考试录取者;
5.录取为五年一贯制高职或三二分段制升段者;
6.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予以退学者;
7.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三、学生转专业程序
第十四条 拟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周内向所在系部提交《河南测绘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附家长或监护人书面意见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各教学系在第二学期第一周内将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并由教务处对拟转专业学生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经审核合格的转专业学生申请表送交拟转入的教学系。教学系根据教学资源情况,结合学生专业兴趣、潜质、操行表现、综合成绩和该专业对学生的素质要求,拟订转专业考核指标及权重(需公示),据此确定转专业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教务处对转专业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 3天。公示无异议的,报领导小组审批;有异议的,由教务处负责复核,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经公示审批后,学校发文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并报教育厅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所有转专业程序开学一个月内办理完结。
四、转专业的管理
第十九条 学生转专业后必须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学生在原专业已修课程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的,考核成绩有效。凡不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课程,由转入系部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进行重修,经课程考核合格后补录成绩和学分;已修过的课程,可作为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二十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当学期原专业的期终课程考试,无故旷考或考试不及格者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发文公布获准转专业学生名单后,转入学生原则上应插班就读。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和后勤处对学生的学籍、成绩、缴费、住宿等信息进行变更。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安排专人指导转专业学生制订学习计划,按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新学期课程调整及重修有关课程,跟踪学生学习情况,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各系部及时做好学生的学籍档案、党团关系等变更工作。同时做好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学生的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专业学费按学生所在专业分段收取,转专业前按原专业标准收取,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五、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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