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中央财政支持高等职业学校提升专业: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
河北省示范院校重点建设专业:旅游管理、酒店管理、化学制药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系统管理、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装饰艺术设计、影视动画
河北省教育教学改革示范专业:酒店管理、化学制药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建筑工程技术、电子信息工程技术、装饰艺术设计
石家庄市高等学校重点专业:工程造价、机械设计与自动化、电气自动化技术、软件技术
校级特色和重点专业:会计电算化、计算机网络技术、连锁经营管理、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工程测量技术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一学年结束后,出现专业不适应等特殊困难的学生要求专业调整,由学生本人在第二学期放假前2周内向系提出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专业调整在第三学期前完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参加学习。教务处按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进行毕业成绩审查。学生转专业后,须补修转入班级已开设的未修读课程;凡学生已修读并考核合格的相同或相近课程,可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五年一贯制、“3+2”、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不允许转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录取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录取院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学生的最低录取分(拟转入专业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 疗单位 检查证明,不能在原校学习,但尚能在 其它高等学校 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毕业年级的;
(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
(四)学生转出与拟转入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六)录取定为国防生和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的、录取为三二分段制高职或五年一贯制高职的以及通过对口升学考试升学的;
(八)提前批录取的;
(九)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十)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填写 《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由学校按照先后转入顺序办理转学手续。办理转学手续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学生在省内高校之间转。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 (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
(二)学生由省内高校转到外省高校。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在 《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后,再送转入学校所在省教育厅确认;
(三)外省高校学生转入省内高校。填写外省规定的转学申请(确认)表,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教育厅确认并盖章后,再送本省教育厅确认。
学生转学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办理学生离校或接收手续。
第 二十九 条 学生转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二)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学校籍管理部门印章;
(三)申请学者所在学校已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四)申请转学者在校学习期间表现鉴定,加盖所在学校学生工作管理部门印章;
(五)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书,并加盖学校医院或医务所印章);
(六)转学材料应当由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学籍管理部门报送,不受理学生或家长报送材料。
(七)办理学生转学手续确认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八)高校学生转学手续由省教育厅学生处办理。对理由不正当或不符合转学条件的,不予办理;对理由正当、符合转学条件,由学生处经办人、处长审核后报分管厅领导审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