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邢台学院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健全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根据《邢台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对其它专业确有兴趣和专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其发展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认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相关专业学习的;
(三)本科层次学生学习确有困难,要求转入专科层次学习的;
(四)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后,原专业无后续班级者,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五)根据就业形势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学校认为确有必要调整少量学生专业的;
(六)符合国家或学校规定的其它转专业条件的。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含专升本)、对口招生、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含联合培养)、中外合作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或特殊类型专业的;
(三)跨高考录取时的音、体、美、文、理大类的;
(四)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五)截止申请转专业时,有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尚未补考,或者补考后仍不及格的;
(六)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处分尚未解除的;
(七)应予退学的;
(八)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条 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以及转入专业的选择范围。
本科专业学生可以在第二至五的每个学期初申请转专业。第二学期初,学生可申请转入校内其它专业;第三、四学期初,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学科门类内的其它专业;第五学期初,学生可申请转入同一专业门类内的其它专业。
专科专业学生可以第二、三两个学期初申请转专业。转入专业的选择,参照本科专业的选择。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布计划。每学期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学生规模、教学资源等方面实际情况,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本学期各专业、各年级可转出(一般不低于本年级专业人数的10%)、转入的学生人数,并以适当方式于开学报到第一天向全体学生公布。
(二)学生提出申请。学生要慎重对待转专业,经认真思考,确需转专业的,于第一周周一之前填写《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交所在院系,申明转专业原因及理由,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转出院系审核。各院系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同意转出的具体学生名单,由院长(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转出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院系统一在第一周周三之前将申请交转入专业所在院系。
(四)转入院系考核。各院系根据本院系培养条件和各专业实际,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必要的考核(如笔试、面试等)。对考核合格的申请转入学生择优接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接收的具体学生名单,由院长(主任)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接收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在第一周周五之前统一报送教务处。
由录取时下一批次专业申请转入上一批次专业的,高考分数需达到拟转入专业同年度同一生源地录取最低分,达不到录取最低分或申请转入专业同年度未在该生源地招生的,均需参加拟转入专业所在院系组织的专业考核,择优接收。
(五)学校审批。教务处依据相关规定对各院系报送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长签批。
(六)手续办理。通过学校审批的学生,由教务处统一发《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办理通知单》至其所在院系。学生持《通知单》在两天内办理完毕转专业各项手续(包括学费审核清缴、档案转递、教材领退等),并到新的专业班级学习。逾期未办理转专业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各院系留存《邢台学院学生转专业办理通知单》,并依据此分别填报学生转出、转入情况统计表报教务处做学籍变动。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一)学生转专业后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
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专业必修课程,如果学生在原专业未曾修读,应予以补修。修读可以采取自学、旁听、网络学习等灵活多样方式,课程修完后随下年级考试。
学生在原专业所修与转入专业不相关的课程,达到2学分以上的,经学生申请,可认定为1门公共选修课成绩,公共选修课的认定每学期最多1门。课程的补修与学分认定由转入院系负责。
(二)学生转专业后两周内为试读期,试读期内认为自身条件不适应新专业学习的,可以转回原专业,以后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三)转专业学生按照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六条 学生转专业未经批准之前必须参加原专业的学习。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仍按《邢台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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