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具体标准由接收系确定);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拟转入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在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允许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二年级及二年级以上的;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四)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一般应在入学后第二学期内办理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持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校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七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当前学期原专业期末考试,如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属转入专业的必修课,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到了退学规定者,也应予退学。
第二十八条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学年开学前到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第二十九条转专业学生一般应转入同年级。经本人申请、转入系考核、学校批准,可转入低一年级,凡转入低一年级的学
生,应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三条转出校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材料包括:
1、学生申请书;
2、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简表复印件;
3、学生成绩单;
4、转出院校同意函;
5、拟转入院校同意函;
6、学生表现鉴定书。
7、学校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五章考勤与请销假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参加上述活
动时,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视为旷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上课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它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学生工作部门统计汇总、通报。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由系在两周内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向学生处、教务处报告,学生处、教务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持校医务室或其他医疗单位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在一周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累计在一周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达到休学规定的应当到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系主任批准,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三十七条学生请病、事假应当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应当及时销假,需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