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转专业包括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
第四十二条转专业条件
1.转专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⑴普通全日制本科二年级在校学生;
⑵第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40%,可申请学院内转专业;平均学分绩点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前25%,可申请跨学院转专业;
⑶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相关要求;
⑷入学以来未受过纪律处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⑴艺术、体育类专业与普通文史、理工类专业互转的;
⑵对口招生与统招专业互转的;
⑶特殊类型招生的;
⑷未按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的;
⑸上级部门有其他明确规定的。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四十三条转专业程序
1.每学年第二学期末,各学院将可接收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审核后公布;
2.学生可根据学校通知填写转专业申请表;
3.转专业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教务处复核后,由学院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4.转专业考核与录取:
⑴转入学院制定、公布考核与录取办法,并组织实施;
⑵转入学院对录取结果予以公示,报教务处审批后,在1周内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
1.学生转专业后,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修读课程;
2.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由学生到转入学院办理确认手续。
第四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四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七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三四分段制、单独招生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七条学生转学程序:
1.转学学生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并附转出学校提供载有申请转学学生基本情况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转入学校提供的拟转入专业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最低分学生的省级招生部门“录取新生名册”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加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2.转学学生需提供下列材料:
⑴所在学校已学课程成绩单,并加盖转出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印章;
⑵转学理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患病转学的,应提供指定医院诊断书,并加盖校医院印章)。
3.每学期期末统一受理学生转学材料,时间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其它时间不予受理。转学手续办理完毕后,每年的3月和9月在教育部学籍学历网上办理相关电子学籍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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