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广西财经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广西财经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广西财经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广西财经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级特色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工商管理
自治区级急需专业:物流管理
自治区级特色专业:税务、审计学、保险、统计学
自治区级优势专业:会计学
自治区级专业综合试点改革:税收学
自治区级优势特色专业(群):人力资源管理、工程管理、国际商务、电子商务、市场营销、会计学(国际会计)、金融学、财政学、税务等
广西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
(桂财院发〔2016〕51号文发布,桂财院发〔2018〕49号文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广西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6〕6号)精神,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保证转专业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相关文件,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参加相关专业实验班的选拔考试,被相应专业录取的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转专业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转专业:
(一)学生提供相关成果或专家证明等旁证材料、高考填报志愿和高考成绩证明,表明确有专长且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由所在学院和转入学院考核同意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提供原始病历),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四)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符合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五)休学创业的学生复学,符合规定的转专业条件者。
第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四条 教学院根据教育教学改革需要,配合教育部和区教育厅教改项目等,经学校同意举办专业人才培养实验班的,经过规定程序考核和公示,可以从各专业遴选符合要求的学生进入实验班学习,学生专业按入选专业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学生(含普高专升本、三二分段、五年一贯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面试等),符合上述转专业条件的,原则上只能转入同类型的其他专业。
第六条 转学学生已对转入专业进行审核,不得突破招生录取分数线再次调整专业。
第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入学后不能调整到普通类专业。
第八条 不得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更改考生录取专业。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应予退学处理的;
(六)教育管理部门规定不得转专业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学生个人申请转专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转专业申请材料,所在学院按照本规定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并报教务处和学校分管领导。
(二)初步审查通过后,学生填写《广西财经学院学生学籍异动审批表》(由学生所在学院从教务管理系统中打印)。
(三)经转出专业所在学院和转入专业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签署意见,经学校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批准。
(四)将拟转专业学生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转入专业名称、入学年份、转专业理由等)在校园网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以上。
(五)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十一条 凡涉及学生专业调整的,自正式发文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教务处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学信网。
第十二条 转专业学生一般应在离学期结束一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转专业的,在下一学期转入新专业就读。
第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后,应按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课程和进行毕业审核。学生原已修读课程应申请成绩与学分认定,与转入专业课程相同或相近的,经教务处或课程所在院部审核,可以认定已取得的成绩和学分。转入专业已开课程有其未修读的,应予补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第十四条 审核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由教务处负责归档。
第十五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转专业资格,由学校根据校规校纪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经办人员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处理。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责任人员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本文单独所称“学校”,系指广西财经学院;所称“学院”,系指学校下设教学院。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原《广西财经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实施细则》(〔2016〕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