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转专业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一)学生一般应在录取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或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他学校别的专业学习的;
3、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专科转入本科;
4、本科三年级以上(含三年级)或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5、不同科类之间转学(如文科、理科、体育、文艺、外语科类之间),且没有足以说明具有拟转入专业特长或不能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有关证明材料者;
6、未办理转学审批手续自行到拟转入学校就读者;
7、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8、应做退学处理者;
9、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四)学生转系(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系(转专业),由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拟转入院(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
2、学生在广西范围内转学,由我院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我院报广西教育厅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广西转学,经我院同意后报广西教育厅审批,并联系拟转入学校,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办理转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