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管理规定
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与积极性,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学生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转专业的所有工作本着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进行,所有相关管理人员、教师与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和程序。
第二条我校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在籍学生可在第一学年或第二学年的春季学期申请转专业。我校的转专业原则要求如下:
体育类、艺术类、中职升本类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学生不能转入普通类专业。
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学生在实行分流前不能转入校际交流项目外专业。
职教师资类专业学生不能转入非职教师资类专业。
所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所在年级专业前20%且具有适教、乐教、善教潜质的非师范专业学生可申请转入师范专业。
各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一般不超过转出和转入专业、年级当年在校生数的10%(按四舍五入取整)。
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含)2.0以上。
转校生不得突破高校招生录取分数线再次转专业。
退役大学生、创业复学学生的转专业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的学生,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学校招生时有明确限制不能转专业的;
属于“专升本”专业的;
取得学籍资格未满一学期的;
已进入三、四年级及延迟毕业的;
应予以退学的;
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教务处在每年春季学期通过教务处网站公布当年度本科生转专业工作通知,并负责将转出学院(部)审核同意转出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转至相关学院(部)。
第五条 学生应仔细了解当年度学校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工作通知的相关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部)递交转专业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每个学生只能申请填报一个专业。
学生申请后应主动了解申请转入专业学院(部)的咨询时间和地点,并按要求参加考核。
第六条 学院(部)须安排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接待申请转专业学生的咨询。转出专业学院(部)负责对申请转出学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结果应在学院(部)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学生填报的转专业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七条 学院(部)应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和要求,成立至少3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组成的考核小组,制定并公布考核规则,对考核内容、方式、程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负责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形成是否接收的具体意见。
考核结果应在学院(部)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转专业审批表及考核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第八条 教务处对学院(部)提交的拟同意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审核,并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学校审批并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并在20个工作日内将专业调整情况提交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
第九条下列特殊情况的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程序如下:
学生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休学期满复学时无原专业的;
退役大学生复学的、创业复学的;
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上述学生申请转专业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因患病原因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退役大学生复学的,应提供退役相关证明材料;创业复学的,应提供创业相关证明材料;确有特殊困难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
学生的转专业申请由所在学院(部)签报教务处,学生在教务处给定的几个建议专业内接受转入学院(部)的考核,考核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进入相关专业学习。
第十条我校实行大类培养试点改革专业、中外校际交流项目专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独秀试验班等教育教学改革的学生转专业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准转专业的学生在下一学期开学时到新专业报到注册。学院(部)根据学校相关管理文件规定,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认定、转换及课程修读的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学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9月1号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转专业暂行规定》(师政教学〔200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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