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4月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允许符合条件的本科生转专业。本科生转专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与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学生申请转专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入学满1个学期的一年级在校学生;
(二)在校期间无违纪处分记录;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学生确有专长,转入其他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证明其不适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3.在原专业的学习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难以完成学业的。
第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由外校转学进入我校就读的;
(二)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属于外国语中学推荐的保送生要转入非外语类专业的;属于艺术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属于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在校期间入选全英/双语班、创新班等教学改革班的;
(六)已有一次转专业记录的;
(七)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专业的;
(八)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章转专业的比例和程序
第五条各专业转出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各专业转入学生人数不超过该专业本年级学生人数的10%。转专业学生一般编入同年级,特殊情况编入下一年级。
第六条转专业工作安排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七条转专业工作程序:
(一)公布计划。各学院根据相关专业的实际情况,制订学院接收转专业学生工作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后向全校学生公布。各学院成立转专业考核工作小组,并指定教师或工作人员为学生提供相关咨询。
(二)学生申请。拟转专业的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三)学院审查与推荐。学生所在学院对申请转专业的学生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转专业条件的申请人和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推荐学生名单及申请材料报教务处审核。
(四)接收学院考核。接收学院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考核,将考核结果和拟接收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将名单报教务处。
(五)批准及异议处理。教务处对各学院拟接收学生的材料进行复核,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学籍变更。教务处对获准转专业的学生统一进行学籍变更。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从下一学期起按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学习。
第四章转专业的组织管理
第八条学生转专业后,已经取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开课单位确认,报教务处备案后予以承认。学生转入新专业后的第一个学期,完成学分认定。
第九条学生一经转专业后不得再转回原专业。凡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须按新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修读规定的学分,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授予按照转入专业的标准和要求审核。
第十条转专业学生的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校起入学接受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十二条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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