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考新政:民族考生异地高考也可享受照顾政策
金羊网讯记者王倩、通讯员粤考宣报道:广东省自去年全面放开异地高考政策后,具体操作规则一直在细化中。记者12月1日从广东省教育考试院了解到,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最新一版的少数民族考生高考招生文件,其中规定,省外少数民族学生,符合广东异地高考政策在粤高考的,也可享受广东民族考生高考照顾政策。
据了解,新规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3月1日起制定出台的《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虽尚未到期,但因新规出台而同时废止。
省内三县七乡学生可享受民族政策
记者了解到,广东省内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具体范围为: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和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清远市连州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韶关市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肇庆市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惠州市龙门县蓝田瑶族乡、河源市东源县漳溪畲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的行政村(居委会)或自然村。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初中阶段被选送或考取所在县(市)的其他中学就读,而户口仍在原籍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上述地区的少数民族学生,如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村委会所在地就读,高中阶段到新迁移的户口所在地中学读高中的,享受少数民族考生的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而广东省外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和初中在自治县或自治区、自治州的县读书,高中阶段迁入广东省境内户口所在地读高中或者随父母来粤务工迁入我省境内读高中且符合在粤参加高考条件的,享受广东省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录取照顾政策。
记者对比旧版文件发现,原来规定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迁入广东户口的考生才可享受相应照顾政策,现在需同时符合异地高考政策,但照顾范围明显扩大,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也被纳入其中。
提供虚假材料入学也要取消学籍
少数民族考生报考时需携带以下证件??包括居民户口簿(含父母)、居民身份证和学籍证明资料复印件,以及《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或《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或《外省少数民族聚居区随父母来粤务工的少数民族考生审核表》。
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省民族宗教委将于每年4月30日前汇总送省招生办备案。省招生办于每年6月5日前将符合享受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各地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每年4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
省考试院提醒,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取少数民族考生资格的,何时查实何时处理,并取消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或录取资格,已入学的取消学籍。对所涉及的国家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通报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照顾政策最低可降低80分
记者了解到,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录取政策包括:
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普通类民族班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普通类民族班的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
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考生,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录取少数民族考生,按照教育部规定,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我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投档时,根据省招生委员会确定的投档规定进行投档,投出档案由高校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