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新生转专业的信息,方便大家以后在申请转专业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本科学生转专业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加强对学生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学〔2014〕1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高等教育治理方式推动高等学校内涵发展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2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专业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规范程序的原则。
第二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2.确有专长、有相关成果,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3.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发生变化,学校征得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4.其他符合转专业有关规定的。
第四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1.未在我校报到入学、注册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本、专科学生,含外国语保送生、定向生、国防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等;
3.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本、专科学生和非经全国统一高考招收的特殊录取类型学生(含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注册入学、中职推荐免试);
4.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5.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的;
6.二次以上(包括二次)转专业的;
7.凡进入第二学年(含)以上学习阶段的;
8.应予退学或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9.处于毕业学年的;
10.其他有失公平、公正的。
第五条 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和急需紧缺专业
1.对于本科教育的工学、农学等学科门类的相关专业,跨专业转出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
2.对于本科教育的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等相关专业转专业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8%,跨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5%;
3.对于上述(一)、(二)两款提及的相关专业外的其它专业,转出和转入人数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六条 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专业的学生,不得转入本科一批专业。
第七条 录取时为单列招生院校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入学后只能转入相同招生院校代码的合作办学类专业。
第八条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第九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定条件
1.在某一学科方面有特长;
2.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学习水平测试,成绩良好的。
第十条 下列情况,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转专业:
1.取得学籍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二甲医院开具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2.经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确认,因某种特殊困难需转专业学习者;
3.有其他特殊原因者。
第三章 转专业程序
第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原则上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前四周进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期末前第4周,有转专业意向学生提出申请,报请所在系审批后,汇总至教学发展中心;
2.期末前第3周,由教学发展中心根据相关审查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相关考试;
3.期末前第1周,学校集中审议转专业学生材料,形成学校审批意见;
4.各转出系通知学生审批结果并做好相关工作,转入系组织转专业学生办理课程改选手续。
第四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已修满一学期的可于第二学期转入新专业学习,所缺课程由转入系根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安排学习方案并报教学发展中心备案。入学已满一学年的原则上必须编入下一年级新专业就读。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在按新专业的有关要求办理手续、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经批准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的学籍变动及电子注册上报工作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完成,相关系协助。
第十五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管理
1.转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学生证等证件应作变更;
2.学生转专业后,严格按照转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审核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按如下规定认定:原专业课程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系和教学发展中心确认后,其成绩学分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不符合要求的,作为选修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学籍档案;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选修相应课程;
3.接收系应及时做好转入学生的学籍资料的接交、建档、完善工作,确保转入学生学籍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规范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频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省级重点学科:外国语言文学、工商管理
省级应用型学科:应用经济学、工商管理、外国语言文学、管理科学与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