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填报结束后,考生都很关注今年闽江学院的录取结果什么时候公布,本文高考志愿库根据往年的闽江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时间整理了相关知识。
2021年闽江学院录取结果公布查询时间预计在高考志愿填报后的12-15天内公布,考生可以登录学校官方网站查询自己的录取结果,如果长时间未查询到录取结果考生可以致电闽江学院的招生办电话,人工查询。
国家特色专业
序号 | 高校名称 | 专业名称 | 批次 |
1 | 闽江学院 | 广告学 | 第六批 |
2 | 闽江学院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第六批 |
专业名称 | 评审时间 | 项目名称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2013年 | 国家级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
广告学 | 2009年 | 省级特色专业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2009年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10年 | |
测绘工程 | 2010年 | |
音乐学 | 2011年 | |
应用化学 | 2015年 | 省级创新创业改革试点专业 |
物理学 | 2015年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16年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2017年 | |
轻化工程 | 2017年 | |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 2016年 | 省级服务产业特色专业 |
纺织工程 | 2016年 | |
机械电子工程 | 2016年 |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 | 2016年 | |
广告学 | 2016年 | |
电子商务 | 2016年 | |
旅游管理 | 2016年 |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2012年 | 省级本科高校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 |
对外汉语 | 2012年 | |
测绘工程 | 2012年 | |
广告学 | 2012年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12年 | |
应用化学 | 2012年 | |
电子信息工程 | 2012年 | |
纺织服装专业群 | 2018年 | 省级专业群项目 |
跨境电商专业群 | 2018年 | |
信息技术和智能应用专业群 | 2018年 |
闽江学院省级学科建设项目一览表 | |||
序号 | 学科名称 | 批准时间 | 类别 |
1 | 工商管理 | 2018年 | 省级一流学科(高原学科) |
2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2017年 | 省级应用型学科 |
3 | 测绘科学与技术 | 2017年 | 省级应用型学科 |
4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2017年 | 省级应用型学科 |
5 | 电子科学与技术 | 2017年 | 省级应用型学科 |
6 | 设计学 | 2017年 | 省级应用型学科(培育) |
7 | 新闻传播学 | 2017年 | 省级应用型学科(培育) |
8 | 工商管理 | 2012年 | 省级重点学科 |
9 | 纺织科学与工程 | 2012年 | 省级重点学科 |
10 | 信息与通信工程 | 2012年 | 省级重点学科 |
11 | 专门史 | 2007年 | 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
12 | 财政学 | 2007年 | 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
13 | 计算机应用技术 | 2007年 | 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
14 | 电路与系统 | 2007年 | 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
15 | 服装设计与工程 | 2007年 | 省新建本科高等学校重点学科 |
闽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闽江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我校学生转专业管理,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转专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和变化,以尊重学生意愿、发挥学生专长,培养创新型人才,不影响学生完成学业为原则。
(二)学生转专业必须维护教育公平,操作程序上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三)为加强和保护基础性专业人才培养,工学门类专业转出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0%;经济类、管理类、政法类专业转入人数不超过当年实际招生人数的10%;其他专业学生转出和转入人数比例原则控制在该专业实际招生数的15%以内。
第二条 经高考统招录取的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能提供省部级以上的相关学科竞赛、创新创业类竞赛、发明、创造及科研成果的奖励证明,说明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的学生。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可根据本人意愿降级转专业。
(五)休学复学者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重新入学的,在复学或重新入学时,学校出现因故调整专业,或某专业停招等情况,而无法安排在原专业学习。
(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以及成功创业的,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生,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条 学生属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予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录取时生源地招生批次为本科二批的学生转入本科一批;录取时为单列招生代码合作办学专业的学生转入校本部其他专业;由一种培养方式转为另一种培养方式(专升本与普通本科、艺术类转非艺术类);免费师范生(按照学校规定在师范专业范围内进行二次专业选择除外);由较低学历层次转为较高学历层次;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学生(含定向生、小语种、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学生等)。
(三)已转过一次专业,再次申请转专业。
(四)在休学期间或已达退学处理的,或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五)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程序
(一)学生转专业一般每学期审批1次,各院(系)根据教学资源等实际情况,按通知时间向教务处报送相关年级、专业拟接收学生人数和考核方案。考核方案包括接收条件、考核内容(主要为学生的专业基础知识、学习能力、学习兴趣、特长等)、考核方式等。
(二)教务处汇总、审核、审定各院(系)拟接收的学生人数和考核方案,并向学生公布各院(系)接收转专业学生计划及考核方案。没有接收计划,该专业不得接收转专业学生。
(三)有转专业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个人转专业申请和按规定必须提交的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填写《闽江学院转系转专业申请表》,报送到学生所在院(系)教学秘书处。
(四)学生转专业的相关材料由转出院(系)负责审查,院(系)领导签注意见后送教务处汇总。院(系)要严格按照规定,审查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转专业条件、各专业转出学生人数是否超过规定等。
(五)教务处根据转出院(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核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转入院(系)。转入院(系)根据已公布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确定拟同意转入学生名单、转入专业及年级,报送到教务处学务科汇总。
(六)教务处召开处务会议,审议各院(系)报送的考核结果及接收意见。对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及相关信息,上报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报省教育厅备案。
(七)未经学校审批、发文,自行转专业的均为无效。
第五条 学生转专业考核规定
(一)按第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参加转专业考核。各院(系)成立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3-5人组成,组长由院(系)主要领导担任。考核小组应严格按照公布的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可由笔试和面试相结合,于学期结束前完成转专业考核。
(二)按第二条第三至六款规定转专业的学生,可以不参加笔试考核,但应提供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审批表,以及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相关材料。如因学生患病原因转专业的,应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的原始病历及医院疾病证明书;确有特殊困难申请转专业的,应提供足以说明情况的材料;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应提供相关规定级别的成果或专家证明等;休学创业复学的以及成功创业的,应提供创业有关材料证明。转入院(系)根据已审定的学生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审批表以及有足以证明必须转专业的相关材料,由院(系)学生转专业考核小组集中讨论、研究和决定,并将考核结果报送教务处。
(三)考核过程中必须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
第六条 转专业学生学籍管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1次。
(二)按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二、三、五款规定转专业的学生,所获得的原专业和转入专业相同课程的学分数大于(含等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同期总学分数的二分之一时,可编入所转入专业的同一年级学习;不足二分之一时,应编入所转入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三)学生转入新专业后,所缺必修或限选课必须循序渐近地进行补修,应完成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方能毕业。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四)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教学要求、学分数高于转入专业,或等同于转入专业的,原专业所取得的学分仍然有效,可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标准计算;学生转专业前已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同,其教学要求、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的必须重新修读,但可以根据自己对本课程知识掌握的情况申请部分免听。
(五)学生转专业前修读的课程,与转入专业不同的,其所取得的学分可根据课程性质与内容,作为校级相应类别的公共选修课或本专业任选课学分。
第七条 其他
(一)转入专业学费标准高于或低于原专业者,须补足或退还转入当年学费差额,以后按转入专业标准交费。
(二)转入新专业的学生原已领取的教材自行负责处理;新专业教材由教务处积极协助补订,但若教务处经努力无法订购到,则由学生自行解决。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17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从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闽江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闽院教〔2015〕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