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八条学生原则上应在被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完成学业。
第二十九条经批准转学或转专业者,学校将按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审定其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
第三十条转学、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见《重庆第二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与转专业实施办法》。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可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分阶段完成学业。因各种原因需暂停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
第三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休学:
(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因伤、因病须停课治疗和休养六周以上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及其以上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要求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不得超过2年。
第三十四条学生休学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的一切行为,均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负责。
第三十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学生,可申请保留学籍,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学生入伍前,当学期未参加考核的课程不予登记,退伍后对其进行补修。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包括退役返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一)休学时未参加完当学期期末考试者,应于次年对应学期开学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二)休学时已参加完当学期期末考试者,应于次年对应学期的后一学期开学时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三)退役学生原则上应于退役后30天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四)因病休学的学生须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健康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原则上转入相同专业的下一年级及以下年级就读。如无对应专业,则安排至相近专业学习。